13日,扬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徐州市原副市长李连玉滥用职权、受贿一案。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李连玉在任中共邳州市委书记期间,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启动、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直至严重违规被上级主管部门查处后拆除,导致国有财产损失6307.36万元;2006年至2014年,李连玉利用担任邳州市委书记、徐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孙和平、刘国民、周恒昶、王福华等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8.8975万元。依法应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李连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李连玉还进行了最后陈述。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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