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给人帮忙却受了伤,对方该不该赔偿?广州一家五金公司员工送货到合作的家具公司后,本出于好意帮忙卸货,不料,在卸货期间却被重达1.5吨的电动叉车压伤致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项。事后,该员工程某将家具公司和五金公司全都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46万元损失。家具公司则辩称,其不存在过错,程某是自发帮忙、不当操作导致受伤。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南沙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程某自身存在违规使用电动叉车、操作不当、躲避不及时等过错,负主要责任,但两家公司也存在监管不严等过错,应担责36%,赔偿70万余元。
事件:卸货被叉车压致高位截瘫
2013年起,程某与广州市某五金公司约定,由程某负责将五金公司的货物送至广州某家具公司,五金公司支付报酬给程某。2015年7月的一天,程某按例将货物送至家具公司仓库,在卸货时,重1.5吨的电动叉车突然翻倒压在程某的身上,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经住院治疗,程某被确诊为腰椎横断骨折、下肢高位截瘫,其伤情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十级伤残各一项。之后,因协商赔偿无果,程某将五金公司、家具公司全都告上法院,要求连带赔偿人民币246万元。
辩方:伤者自发帮忙且操作不当
面对控诉,五金公司辩称,五金公司货物运至家具公司后有专门员工跟车卸货,五金公司并未指示程某卸货,程某完全是自发帮忙,且操作不当导致受伤,五金公司没有过错。家具公司则辩称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程某卸货时不是为家具公司工作,卸货是五金公司的义务;而且电动叉车需要专业人员操作,家具公司的电动叉车停放处及显眼位置均张贴了警示标识,事发地点地面平整,其已尽了合理提示义务,程某擅自操作叉车,受伤是其自身过错。
判决:两公司共担责36%
为明确两公司的责任承担及分配,法官与程某、两公司代表一同前往事故发生地点勘查,发现事发地点没有卸货平台,需使用具有升降臂的电动叉车,但涉案电动叉车及停放处墙壁显眼处都有张贴警示标志及操作指引、合格操作人员名单等。法院认为,程某存在违规使用电动叉车、操作不当、躲避不及时等过错,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家具公司则存在指示不明、监管不严等过错,也负一定责任。此外,根据公平原则,五金公司、家具公司应对程某予以补偿。为此,判决家具公司、五金公司各负担18%的损失,共计赔偿709452元。
责任编辑:周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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