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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今日上午,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李叶兰故意杀人案。

日照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23日以被告人李叶兰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此案后,被害人及其家属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10月27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李叶兰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害人亲属、新闻媒体记者等共计2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叶兰曾在五莲县高泽镇西楼小学做过代课教师,后被辞退在家。2016年5月28日周六上午,被告人李叶兰在家中为被害人何甲(男,11岁)、何乙(女,12岁)、刘某(女,12岁)等八名儿童做课后辅导。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叶兰持擀面杖朝被害人何甲、何乙、刘某三人追打,致被害人何甲颅脑严重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何乙构成轻伤,被害人刘某构成轻微伤。经北京市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李叶兰为复发性抑郁症,案发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庭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持续近3个小时。庭审中,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李叶兰,并向法庭出示了擀面杖等物证、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何某的陈述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控辩双方围绕全案的证据进行了一一质证,并就本案的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辩论。

被告人李叶兰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自己主观上不想杀害被害人,其当庭表示非常后悔,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分别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李叶兰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并判令被告人李叶兰及其监护人何某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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