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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男友凌晨“探访”,却因前女友家中无人且更换门锁,便手戴白手套翻窗非法侵入住宅,之后手持菜刀赤裸上身在客厅沙发上睡觉直至清晨被民警强行带离。近日,经崇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张华(化名)因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被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

1983年出生的被告人张华系崇州本地人,2006年10月、2011年7月因贩毒分别被崇州市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天和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6年6月,张华因感情纠纷在崇州某汽修厂对前女友谢琳(化名)大打出手,后张华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但张华并未放弃,一直纠缠其前女友。

今年7月6日,张华再次编造理由去找前女友谢琳,但谢琳未予理睬。于是,张华于7日凌晨三点潜入谢琳所在的崇州市崇阳街道某小区,在尝试用钥匙开门和反复敲门无果后,张华趁夜黑无人之际,首先从底楼铺面楼梯上到二楼,又拿出准备好的白色线手套戴上从二楼窗户爬上三楼,再从谢琳三楼卧室窗户外翻窗进入房间。环视房屋无人后,张华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然后赤裸上身躺在沙发上开始呼呼大睡,等待谢琳回家。

7日清晨,谢琳回到小区后,发现自家卧室灯亮着,想到近日自家才被小偷光顾过,心存疑虑和担心的她最终选择报警,并在民警的陪同下进入房间。此时,还在呼呼大睡的张华听见开门声,醒来后发现民警和前女友一起进入房间,惊恐万分的张华拿出菜刀与民警僵持。随后民警夺下张华手中的菜刀,并在其他民警的协助下强行将其带离现场。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崇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华系累犯,具有法定从重情节,且事前有殴打被害人谢琳,案发时持刀等待被害人谢琳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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