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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在外地银行办理业务时,卡内800万元被柜员私下转至他人账户,张先生于是以未尽到审查义务为由将银行卡的开户行诉至法院。海淀法院日前判决开户银行赔偿张先生损失800余万元。

2011年10月,张先生经他人介绍认识王先生。王先生称山东农业银行放贷额度已满,但有很多好项目需要银行资金,如果在北京的农行能有一笔存款并能向山东农行证明,山东农行就可以在农行系统内部协调,使用3个月给予月利率8%的利息回报,但在此期间不能查询该账户内的款项情况。2011年11月,张先生在农行北京万寿路支行申办了借记卡一张并存入800万元。次日,王先生陪同张先生前往农行山东水浒支行,并要求张先生在该行办理借记卡增配对账折业务。张先生办理上述业务时,银行柜员李先生瞒着张先生进入转账程序,在张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骗取其输入密码,将张先生账户内资金转入陈某账下。

2012年春,张先生与王先生失去联系,遂到农行查询其帐户,发现账户内资金已全部转入了陈某账户。同时张先生得知,陈某已因经济犯罪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根据公安局的询问笔录,陈某与水浒支行柜员李先生串通,李先生在柜台骗取张先生输入密码,将款项转入了陈某的账户。张先生认为水浒支行未经其授权和签字擅自转移其存款,万寿路支行未尽严格审查义务致其损失,其同两地农行交涉要求赔偿无果,故以借记卡纠纷为由将万寿路支行诉至海淀法院,请求赔偿存款本金及利息损失共计808万元。

万寿路支行认为其开户行为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转款时使用的密码只能是张先生本人或其授权的人提供,因此转款行为应视为张先生本人合法的交易行为,万寿路支行不应对水浒支行的转款行为承担责任,故不同意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在万寿路支行开立存款账户并办理诉争借记卡,与万寿路支行成立合法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张先生与万寿路支行建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后,可持诉争借记卡在农行其他任何支行办理转账支取手续,张先生与实际办理转账支取手续的支行(即受理行)并不形成新的合同关系,受理行是基于万寿路支行的委托实施的该行为。

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受理行不适当履行付款义务时,应当由合同相对方即开户行承担违约责任。农行万寿路支行未能保障张先生账户资金安全、严格履行业务办理审核义务,构成违约。最后,法院判决农行万寿路支行赔偿张先生存款800万元及活期存款利息损失。陈某和李某刑事责任另案处理。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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