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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错误地把自己定义为商人,造成公私不分,合法违法违纪不分,我诚恳接受法律制裁。”被告席上的彭曙在二审最后陈述中,如此反省,“我上缴了一个多亿的钱款,没有挥霍和浪费,希望法庭能给我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湖南高速高管

湖南高院二审开庭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贪腐案。

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审开庭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贪腐案。法庭经11个小时的庭审,宣布择期宣判。

此前,娄底中院一审认定彭曙、胡浩龙受贿金额分别达1.88亿、1.7亿元,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等,数罪并罚,判处两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判决书显示,娄底市人民检察院扣押彭曙、胡浩龙共有赃款1.64亿元,分别扣押彭、胡两人赃款1957万、1646万元,分别扣押同案另两名被告人张晖、彭江林赃款1200万、565万元。

两个级别不高的国企高管,如何在不到10年的时间内,将亿万钱财揽入怀中?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梳理一审判决书和旁听二审庭审发现,这起亿元贪腐案的一大特点是,彭曙、胡浩龙二人一方面担任国企负责人,一方面私下设立、控制十数家公司,在为他人牟利的同时,其私人公司进账获利,权力寻租被发挥到极致。

澎湃新闻从二审庭审中获悉,彭、胡二人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大部分贪腐事实予以否认,并辩称部分系入股、拆借等民事经济活动,没有触犯刑法。而湖南省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当庭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贪腐“二人转”:受贿金额平分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总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与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合署办公”,归口湖南省交通厅管理。

证据材料显示,2001年起,高速总公司陆续成立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装)。后高广装两次更名,变为湖南省高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投)。高广投投资成立了湖南高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广房)和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醴茶公司)。这些公司均系全资国有企业。

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这近10年间,彭曙、胡浩龙二人主要利用担任高广投、高广房、醴茶公司这三家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经理、副经理等职务,谋取个人私利。娄底中院一审称,彭曙、胡浩龙两人“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极坏”。

作为国企负责人,其权力的价值惊人——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多笔受贿事实显示,在为他人谋得利润的同时,彭、胡二人与工程的承包者商定三人平分利润,最多时两人可以拿走商定利润的74%。而在多个受贿认定中,两人生动地“演绎”了贪腐的“二人转”与“哥俩好”,行贿者将钱送给彭、胡其中一人,然后两人平分。

早在2002年,高广装公司在受让新世纪山庄公司的248亩土地时,由于答应对方土地转让款分两份合同签订而达到避税目的,彭、胡二人收到200万元好处费。

2004年、2005年,在高广房开发的新时代文化园项目中,商人王钦弘在承揽铁艺工程、桩基工程时,向彭、胡二人承诺利润由其三人平分。事后铁艺工程结算812万元,王钦弘获利约300万元,送彭、胡二人200万元;桩基工程合同金额281万元,实际结算534万元,王钦弘送彭、胡二人200万元。

2005年,新时代文化园项目安装供暖和热水设备时,商人王祁生借用资质,通过围标获得工程,工程中标总价为1978万元,最后审定金额为4000余万元,获利600万元,事后,王祁生将307万元汇至彭、胡指定账户。

被控单笔收亿元:投资还是受贿

彭曙、胡浩龙案被一审认定最大的一笔受贿,达9736万元。对于这笔近亿资金的定性,是投资还是受贿,辩方与检方的观点在二审法庭上继续交锋。

一审判决书查明,信远智邦集团由信远和智邦两家公司出资成立,拥有长沙苗圃702亩土地的开发使用权。2007年6月3日,高广投、高广房以4.2亿购买了信远智邦集团。同年11月26日,智邦公司订立合同,以原价1.68亿元回购40%股份,但后来仅支付1500万元定金,余款由智邦公司根据项目拆迁进度承付。2009年,湖南省高管局又以3.97亿元收购智邦公司此前回购的股份,并免除智邦公司所欠股权款等应支付的利息。至此,智邦公司通过股权转让获利2.2亿余元。

一审判决认定,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为感谢彭曙、胡浩龙,将利润的一半约1亿元作为好处费送给两人。2009年3、4月间,彭、胡二人以成立湖南省潍邦实业有限公司为由,以出资入股的名义,从陈平的智邦集团拿走4900万元;随后又以借款名义,向陈平要3800万元,为掩盖受贿事实,还支付了63万元利息。

在觉得仍不够“安全、隐秘”的情况下,上述全部资金又原路返回,改由陈平的美世界房地产公司,以1.3亿元收购了彭曙、胡浩龙控制的尚达公司在美世界投资公司所持30%股权。而尚达公司在2007年8月仅以3000万元获得美世界投资公司30%的股份。此次收购,对于尚达公司来说,正好有1个亿的利润。

一审认定,彭、胡控制的公司和陈平的公司间随后又经过了多次往来,经反复走帐以及财务处理,最终彭、胡二人实际收取好处费9736万元。

二审庭审中,彭曙、胡浩龙均称这不是受贿,而是他们与陈平公司之间正常的投资、拆借等经济往来。胡浩龙说:“做出股权回购,是高管局的决定。股权回购价从1.68亿涨到3.97亿,是合理的市场行为,不是我们的职务行为。”彭曙说:“长沙苗圃那块地就在浏阳河边上,增值潜力不是几个亿的概念,是几十个亿的概念。如果没有陈平,高广投就拿不下这块地。后来陈平还对我们有很大意见,说和高广投合作,他损失了几个亿。”

胡浩龙的辩护人邓祥瑞律师认为:“陈平不具有向彭、胡二人行贿的现实理由和客观可能性;陈平的智邦公司对潍邦公司的入股是真实投资,彭、胡后来的借款是正常的资金拆借;尚达公司入股美世界公司,以及陈平公司收购尚达公司的股份是真实合法的股权交易。”

而出庭检察员则坚持原一审指控的观点,认为这近亿资金的辗转腾挪系彭、胡二人以“借款”、“投资款”的形式掩盖受贿犯罪的实质,应以受贿罪论处。

责任编辑:金林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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