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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女孩遭父亲家暴两年!向法院申请保护令

日前,父亲离婚后被无端殴打两年的晓梅(化名)终于放心了。11月25日,晨报全媒体记者从玛纳斯县法院了解到,11岁的她是玛纳斯县首例人身保护令案件中的未成年人,法院为她签发了人身保护令,其父如果再对她殴打,将面临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月15日下午,玛纳斯县法院立案大厅接待了哭成泪人的晓梅,她向立案庭工作人员诉说了自己被父亲无端殴打的遭遇,请求获得法律的帮助。

原来,2013年,晓梅的父亲张某与妻子离婚,晓梅一直跟随他生活,但离婚后的张某性情变化巨大,脾气爆躁,经常体罚、殴打女儿。两年多来,晓梅因为父亲的无端殴打,她多次报警寻求帮助,经过派出所多番教育、劝诫、训告之后,其父亲不但没有改观,反而将所有愤怒发泄在她的身上。每天晓梅的头上、脸上、身上均带着伤去教室上课,老师、校长也多次向司法所、派出所反应情况,但收效甚微。

今年11月,晓梅的父亲得知晓梅的母亲到学校看过她以后,又对晓梅实施了家庭暴力。她的爷爷、奶奶、叔叔为了保护她,也多次和其父亲发生肢体冲突,全家人每天生活在惶恐之中。一家人也希望法律可以帮助晓梅走出危险的境地。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收到该案后,立即开展走访调查工作。承办法官先后来到小女孩所就读的学校、居住的村委会、当地派出所,全面、客观、充分地了解了小女孩目前情况,后又来到小女孩爷爷家里,听取老人诉说自离婚后儿子的诸多变化,他不忍心自己的孙女被儿子殴打,经常将孩子藏在床下。

在调查、掌握证据之后,玛纳斯县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申请人身保护令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立即签发了人身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对晓梅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对晓梅实施威胁、恐吓行为。

在宣读民事裁定书时,被申请人张某情绪激动,一再强调“我自己的女儿,我有权力管教,不允许他人多管闲事。”承办法官耐心坐下来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劝解,并严厉告诫他如再次殴打的法律后果。法官与驻村工作队工作人员经过两个多小时共同说服后,张某终于认识到了自己打女儿是不对的,并愿意改正。至此,这起玛纳斯县首例人身保护令案件在立案受理之后24小时内顺利结案。

法官说法: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申请人晓梅年仅11周岁,正是身体成长、心理塑造的关键时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给予更多的关爱及帮助,使其身心均能得到健康发展,监护人亦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如未成年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应立即寻找保护途径,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同时,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金林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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