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经常出借身份证供他人购车获利,后司机沈某驾驶以龙某名义购买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罗女士受伤。法院判决龙某对罗女士负有连带赔偿责任,但龙某一直没有履行赔偿判决。经查,龙某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去年7月,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规定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刑事自诉的形式起诉被执行人。近日,受害人罗女士以拒不执行判决罪提起刑事自诉,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据悉,这是全市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自诉案件。
发生交通事故
龙某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月26日,在朝阳区康静里小区北口处,沈某驾驶车辆将年仅18岁的罗女士撞倒,事故造成罗女士颅脑损伤,曾一度昏迷数月。由于肇事司机沈某及车主龙某均未赔偿罗女士,故罗女士将二人诉至法院。
龙某系通州区人,其表示没有固定工作,以帮别人弄车为生,包括出借身份证供他人落户车辆、把自己名下通过旧车报废形式取得的15个车号提供给无购车指标的人,给别人介绍买卖车辆。沈某肇事时驾驶的车辆就是以他的名义购买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龙某是肇事车辆的车主,其虽称肇事车辆系他人借用其身份证购买,但其所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不足以作为免除其责任的依据,因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6年8月,朝阳法院判决沈某赔偿罗女士各类费用共计约20万元,龙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人采取
刑事自诉方式起诉龙某
判决生效后,沈某和龙某分文未赔。2006年12月、2015年5月罗女士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找,沈某始终下落不明。经法官传唤,2007年龙某曾到法院执行庭,请求法官给予一个月的时间筹款,但此后龙某便再无音讯。
直至2014年12月,龙某名下新购置了一辆奥迪轿车,另经查询其名下还有一辆大陆牌进口轿车,法院遂至车辆管理部门查封了两部车的过户手续,但因车辆下落不明无法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因无可供执行财产,2016年5月朝阳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0月,法官经多方查找,终于查找到龙某的下落,因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朝阳法院对龙某处以拘留15日的处罚。拘留期间,龙某曾两次表示先行给付罗女士5万至10万的赔偿款,但此后龙某再次食言。
被拘留期间,龙某自述其倒卖购车指标,每年收入有四五万元,并且承认自己曾五六次赴澳门赌博。因龙某在长达十年的时间内,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致使罗女士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罗女士提起了刑事自诉。
12月14日,朝阳法院刑一庭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龙某承认收到了法院的民事判决等材料,但其并不认罪,表示赔偿应由沈某承担,同时称自己没有财产可以执行。但自诉人对此并不认可,罗女士的代理人表示,据村民反映,龙某平时一直驾驶一辆轿车,另外其名下的房产也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到他人名下。此案并未当庭宣判。
北京首例因拒不履行判决
而引发的刑事自诉案
据了解,这是北京市第一起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而引发的刑事自诉案件。在1998年最高法等部门曾出台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属于公诉案件,即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由检察院提起诉讼。
2015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公布施行,为适应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需要,确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自诉程序,从而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追诉程序由单一的公诉程序改为公诉与自诉可以并行的程序。如果案件同时符合两种条件,即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那么申请执行人可以采取刑事自诉,直接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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