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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今天(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罪犯只有积极改造,表现优异者,才能获得减刑、假释。适用减刑、假释,必须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

《规定》对职务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金融犯罪罪犯以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严重暴力性犯罪等依法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假释的罪犯,新增减刑起始时间、间隔时间、减刑幅度从严的规定。比如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一般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从严掌握,一次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规定》同时细化了《刑法修正案(九)》有关减刑、假释的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表示,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对死缓考验期内故意犯罪但尚未达到情节恶劣,不执行死刑的罪犯,在明确死缓执行期间重新计算的同时,新增了“减为无期徒刑后,五年内不予减刑”的从严规定。

《规定》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夏道虎介绍,考虑到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扩大假释适用的条件不断改善,新司法解释规定,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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