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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女子王,被告是男子侯。2015年11月9日,王下班后没有见到丈夫康和小女儿。之后,王在一家饭店找到了康。当时,康正在和侯以及其他几个人喝酒。对于丈夫喝酒的行为,王十分生气,开始指责丈夫。王的指责,让侯心生不快。侯与王发生口角,甚至拿起菜盘向王的头部砸去,王随即晕倒在地。后被送往古交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综合征,头皮裂伤、上唇部皮肤裂伤。上述这些,都是王的说法。王报案后,公安局对侯行政拘留五日并处200元罚款。

王提起诉讼,要求侯支付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陪侍费、陪侍人伙食费、面部整容费、衣服损坏费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侯表示,事发当天,他已经让朋友在医院交了押金3000元,住院期间陆续又给了王5500元,共支付王8500元。侯认为,王起诉的赔偿过高,且对于事情发生,王也有一定过错。

因为打人,侯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之后,没有提出异议进行复议或行政诉讼,法院因此推定侯对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表示认可。导致王身体受伤,侯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侯赔偿王医疗费、误工费共计15289.9元。扣除已经给付的8500元,侯应该支付给王余款6789.9元。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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