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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安徽商报消息,合肥两市民因买卖房子产生纠纷,最终对簿公堂,庭审调查发现,双方在买卖房子时签订了阴阳合同,两份合同中房价存在差距,其中一份房款价格低的合同用于备案。买家起诉卖家称,对方不配合办理房子交付要求涨价,存在违约情况,而卖家则称,对方为逃避国家税收签订阴阳合同,是违法行为,因此买卖合同无效。近日,包河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

买房为了避税 签订“阴阳合同”

张坤(化名)诉称,2015年12月19日,他与李军(化名)在某房产中介签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李军将包河区巢湖南路一小区的一套房卖给他,转让价款126.4万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对购房款的支付进行了约定。而之后,双方又签订一份用于备案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款为108万元。

张坤称,2015年12月19日,他支付卖家定金2万元。2016年1月4日,转账支付给卖家购房款10万元,用于对方提前还贷。后来又转账支付卖家购房款17.4万元,转账22万元到存量房托管账户。

随后,双方在包河区房管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4月5日,我向银行申请公积金贷款55万元和商业贷款20万元发放到存量房托管账户。至此,共支付卖家购房款126.4万元。”张坤称,过了几天之后,他通知中介要求通知卖家领取托管资金97万,办理水电气物业交割及交房手续。但是卖家提出要求另支付20万元的购房款,方可交房,“我和中介多次与对方沟通,但是对方一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交接手续。”

卖家涨价遭拒 称合同违规不履行

张坤诉至包河区法院,请求判令卖家立即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他。

而卖家李军辩称,上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他认为,买家与中介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违反了相关国家税收的监管规定,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的目的,违反了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案涉房屋买卖是绝对无效的,买家因无效的买卖合同取得的产权证应予撤销,并将案涉的房屋返还给他,“建议针对房屋买卖行为中的买家和中介的相关违法行为,法院查明相关事实后,向相关税收征管等部门发送司法建议,纠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相应处罚。”

法院作出判决

避税条款无效 合同仍须要履行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用于备案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故意降低合同价款以逃避国家税收规定,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当事人之间就转让同一房屋先后分别签订数份买卖合同,合同中关于房屋价款、履行方式等约定存在不一致,当事人就此产生争议的,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关于“阳合同”的效力,当事人在房屋买卖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阳合同”尽管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情形,但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仅仅是该条款无效,买卖双方可能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房屋买卖合同还是以双方真实的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据此,包河区法院近日判决,李军将涉案房屋腾空并交付给原告张坤。

提醒

签“阴阳合同”可能会蒙受损失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王海波律师认为,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税收,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是一种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双方可能会面临罚款等行政处罚,另外,因为两份合同的价格一个高一个低,很容易因此产生纠纷和矛盾,给买卖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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