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一村民被小狗咬伤后,居然听从他人建议采取“偏方”治疗,服用他人配制的“祖传药物”结果耽误了治疗,4个月后狂犬病发作不幸身亡。近日,霍邱县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令人唏嘘不已。
被狗咬伤
2016年5月1日上午,在霍邱县众兴集镇一个小村庄,年过半百的村民林某干过农活后途经邻居玉某家门口时,看玉某拴着的小狗好玩,就上前逗着玩,结果被小狗咬伤手臂。伤口看起来不大,林某并未太在意。不过玉某闻讯后,为确保林某的人身安全,曾于当日数次与家人找到林某,要求带林某去注射狂犬疫苗,均被其拒绝。
次日上午,在玉某的强烈要求之下,林某同意去众兴集镇卫生院注射狂犬病疫苗。岂料当他们正要出发之际,家住不远的邻居杨某出于热心,建议带林某到当地另一村民邹某家去用“偏方”治疗。尽管邹某并不是村医,也没有行医资格,林某还是服用了邹某配制的“祖传药物”,耽误了注射狂犬疫苗。
不幸身亡
因为没有进行有效预防,2016年9月24日,林某狂犬病发。村医汤某带其到霍邱县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医生询问病情后要求其去上级医院接受治疗。六安市人民医院的医生了解病情后,又要求其去省级医院治疗。在合肥一医院,林某被诊断为狂犬病,病情记录其症状“恐风、恐水”。
被医生诊断为狂犬病后,林某当日便回到家中,发病时还伴有狂叫的症状,令人心痛。2016年9月26日,林某不治身亡。
两人担责
“我们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玉某作为小狗的主人,对其饲养的动物侵权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玉某因此应对林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霍邱县人民法院一位法官说,林某被咬伤后,多次拒绝玉某及玉某家人带其注射狂犬疫苗的要求,对自身的死亡负有重大过失,应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邹某在明知林某被狗咬伤后有发作狂犬病的危险,仍以自制药物为林某服用,延误了有效治疗,对本案损害后果亦应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玉某、邹某应分别承担原告损失20%、10%的赔偿责任及精神抚慰金。法院判决玉某赔偿46542.6元;被告邹某赔偿23271.3元。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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