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吴贻伙)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该省芜湖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省地矿局原局长李学文(厅级)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一案,近日由芜湖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数罪并罚,判处李学文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现年59岁的李学文曾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局长、党委书记,并兼任安徽省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李学文涉嫌受贿一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由该省芜湖市检察院立案侦查。李学文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一案,由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所涉嫌两罪分别侦查终结后,经指定一并交由芜湖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芜湖市检察院指控,李学文在担任安徽省煤田地质局局长、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于2002年至2012年期间,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和下属职工给予的现金、购物卡、物品共计人民币63万余元以及200克老庙“乙酉金条”一根,并在工程承接、土地竞拍、职务晋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此外,李学文在兼任安徽省两淮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期间,因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给该单位造成1.42亿余元的经济损失。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李学文单独或伙同其妻子马某(已因受贿罪被判刑)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共同犯罪。在受贿共同犯罪中,李学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李学文收受的部分款项是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对受贿罪酌情从重处罚。李学文作为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遭受特别重大损失6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李学文虽在侦查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在庭审中拒不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一审宣判后,李学文表示要提出上诉。
李学文个人资料
李学文,男,1958年11月出生,1982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山东省无棣县人,1982年1月从山东矿业学院煤田地质与勘探专业毕业,1998年10月至2002年7月在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校区)先后完成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进修和矿业工程专业学习,获得工程硕士学位。曾任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5年11月13日,被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30日在芜湖县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李学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4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数罪并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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