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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收钱,复核伪造的病例

2014年1月27日,鉴定中心对文某做出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当年3月5日,张某和参与抓捕文某的干警肖某二人应雨花区检察院补充侦查的要求,前往湖北宜昌复核文某的精神病病例。原来,书写这份病例的医生此前就被文某家人收买。

据了解,张某将前往宜昌复核病例一事告知文某母亲后,文某父母在宜昌接站、请吃晚饭、安排住宿,张某收了一条香烟和1000元现金。次日,二人复核取证完成后,又由文某父母陪同参观了三峡大坝。

收到复核材料后,2014年3月28日,雨花区检察院根据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对文某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案发

审查时发现鉴定意见有问题

2014年10月24日,长沙市检察院对关于文某的鉴定意见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认为“该鉴定存在送检材料来源不明、鉴定方法有错误、鉴定程序有瑕疵”的问题,不宜作为定案依据,建议重新鉴定。

之后,经长沙市检察院委托,云南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先后对文某进行了司法精神病鉴定,均认为文某无精神病,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评定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文某后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提起公诉,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2015年1月13日,长沙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通过长沙市公安局纪检部门通知张某接受询问,后经长沙市检察院交办,长沙市望城区检察院于1月14日对张某涉嫌徇私枉法罪立案侦查。

2016年2月4日,望城区法院认为张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徇私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某认为其行为属违纪违规,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提起上诉。近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原判。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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