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凶宅”?按照一般的民间习俗,发生过“自杀”、“他杀”等非正常死亡的房屋往往会认为存在不吉利因素,也就是所谓的“凶宅”,房屋自身的价值也会因此而贬损。然而,生老病死是自然现象,有人在房间内死亡并不等于该房就是“凶宅”。
邻居一席话让她搬出了新房
2014年2月,家住上海奉贤南桥的周女士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古华新村的一套房子,对房子的位置、户型、朝向等都很满意,而且出行方便,菜场、超市等基础设施一应俱全。看了大半年房子的周女士喜出望外,心想终于找到了自己中意的房源。加上卖家季先生两口子人老实,又是奉贤本地人,双方谈的非常顺利,当即签订了一份居间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30万元。
支付了3万元定金之后,季先生向周女士交付了房屋钥匙,周女士接收后对系争房屋进行了装修。在履行过程中,周女士分两次支付了房款40万元。一天早上,周女士出门买菜时与邻居张大爷闲聊,张大爷提及“季先生儿子去年得病死掉了,才20岁出头。”
周女士顿觉背后发凉,“怪不得这么好的房子一直没卖出去,原来里面死过人啊!”她心里嘀咕着。转头回去跟丈夫说了这个情况,由于周女士母亲比较讲究风水,对此事甚是在意。一家人想着,死过人的房子是“凶宅”,阴气太重,容易惹祸上身。
于是,周女士一家很快从涉案房屋中搬了出去,又回到自己的老房子中居住。定下心后想起来,买房子时卖家没有说过这一情况,要是知道房子里死过人肯定是不会买的。因此周女士想解除合同。可还没等周女士找季先生理论,季先生就上门来讨要剩余的房款。周女士当然不会给了,因为此事双方差点大打出手,还惊动了居委会。
季先生多次催讨房款,周女士都以“凶宅”为由拒付。而该房屋季先生已搬离多年,长期出租在外。儿子小季虽然早年居住过,可最终在医院去世,甚至小季的户口也不在该房屋内,根本不是周女士“臆想”的那样。无奈之下将周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周女士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季先生之子因病而亡,属于正常的生老病死现象,其居住过的房屋非通俗意义上的“凶宅”。在系争房屋不属“凶宅”的前提下,季先生无需承担更多的披露义务。原告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款及利息的主张与法有据,法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并驳回了被告的全部反诉请求。
故意隐瞒非正常死亡信息构成欺诈
记者从上海多家法院获悉,涉及“凶宅”的合同纠纷屡有发生。与前述案件类似,宝山法院曾审理一起案件,康先生订买房合同并支付部分款项后,意外得知自己新买的房子涉及两起“死亡事件”。一想到买到了“凶宅”,康先生一家就浑身不舒服,协商退房未果后,他一纸诉状以欺诈为由将刘女士和陈先生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付款、赔偿损失共40万元。
令康先生感到不舒服的两起“死亡事件”,之一是指刘女士的丈夫在家中病亡,另一起死亡事件则是楼上5楼住户有人跳楼自杀,尸体正好落在房屋北侧不远处的公共草坪上。近日,宝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该房屋并非通常意义上的“凶宅”,不构成欺诈,驳回康先生的诉请。
法律专业人士认为,对于“凶宅”的忌讳不应简单地认定为封建迷信,这是一种民间习俗。“凶宅”问题的产生和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关。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合理的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是应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上家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可能会被认定存在“沉默性欺诈”行为,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两年前,原告肖某、潘某和被告杜某某通过中介居间介绍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双方约定购买位于浦东新区环林东路某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约后,肖某共支付房东杜某某房款22万元,还支付中介费1万元。
事后不久,肖某从邻居处了解到,系争房屋曾发生租客跳楼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自己买房是当婚房用的,买来了“凶宅”,这怎么能行。肖某提出退房却遭到拒绝,最后肖某起诉法院,认为被告未能尽到完全真实的告知义务,导致自己购房结婚的目的落空,故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房款22万元,赔偿原告中介费损失1万元并赔偿23万元的贷款利息。
法院根据出警记录查实,系争房屋确曾发生租客非正常死亡事件。2009年7月21日,租客梁某某从系争房屋阳台上跳下,当场死亡。虽然杜某某否认知晓此事,但双方的通话录音显示被告曾承认“听说过跳楼事件”,与被告所述完全不知晓“跳楼事件”的辩解相互矛盾,据此推定被告隐瞒应予披露的信息,具有欺诈故意,故肖某的各项诉讼请求均获法院支持。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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