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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的《残疾证》。受访者供图

嫌犯的《残疾证》。受访者供图

嫌犯堂兄称“犯案不意外”

胡河东的堂兄胡泽兵是其亲属中最早看到武昌火车站面馆老板被杀消息的人。看到网上流传的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照片,胡泽兵意识到:“果然还是出事了”。

今年37岁的胡泽兵在距离青海西宁114公里的贵德县打工。2月19日晚,胡泽兵在电话里告诉澎湃新闻,堂弟犯下这样的案子,他并不感到意外。

胡泽兵说,堂弟头脑不正常,做起事来容易冲动,也很容易被激怒。家里人也带堂弟去医院看过,但效果不好,一直未痊愈。去年在工地上,胡泽兵故意搞破坏,甚至和他打了几次架。不过,以胡河东的身板,并不是胡泽兵的对手,胡泽兵把堂弟按在地上制服后,就松开了。

胡泽兵回忆,堂弟是最近一两年才变得不正常的,也不知道是受了什么刺激。“他(胡河东)有精神病,发作起来根本控制不住自己。一回家,家里就不得安宁。” 胡泽兵说,今年,他不敢再把堂弟带到身边打工,就是怕他搞出事情来。

胡泽兵与堂弟的父亲胡德华在同一个工地上。19日,胡泽兵把堂弟出事的消息告诉了胡德华,但胡泽兵没说堂弟是怎么杀的人。据胡泽兵称,胡德华听后一直沉默。澎湃新闻致电胡德华,他始终没接电话。

胡河东的母亲冉梦军则是从突然增多的亲戚来电中得知这一噩耗。一开始,冉梦军只知道儿子在外面砍了人,但不知道砍得严不严重。后来,有亲戚说漏了嘴,冉梦军才知道儿子杀了人。

今年43岁的冉梦军扎着马尾,白发清晰可见。冉梦军的语速很快,提起儿子的种种情形,充满了无奈。

差点砸到冉桂兰的小板凳。

差点砸到冉桂兰的小板凳。

曾因琐事打伤父亲右手腕

胡河东的老家在四川达州市宣汉县三墩乡龙虎村,距离县城97公里。

在冉梦军眼里,小时候的儿子尽管学习不好,但比较懂事,上到小学三四年级就会煮饭、喂猪喂牛。

初初二时,胡河东辍学了。在父母的安排下,胡河东先后到广安市邻水县学洗头理发,后又返回乡里学修了一个多月的摩托车,再跟着木匠师傅学技术。然而,没坚持多久,胡河东就放弃了。

2009年,胡河东的妹妹小琳(化名)出生。为了方便小琳上学,胡德华夫妻俩听从了老乡的建议,在达州市大竹县牌坊乡牌坊北街购买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2013年,一家人搬到位于五楼的新房。

新房的门口摆着一台水族箱。三间卧室中,胡河东的那间最大。儿子不在家的时候,冉梦军会把床铺得整整齐齐。

购买新房和装修,让胡家背上了数万元的外债。为了不让胡河东在家里闲着,其父和堂兄带着他去打工。2015年,因一件琐事,胡河东在福建南平打工时将其父的右手腕打伤。彼时,家人认为他是脾气暴躁、不懂事。

去年过年期间,因为差几块钱,胡河东把一部800元购买的手机给了摩的师傅。得知情况后,家人开始怀疑儿子的脑子有点不正常。

过了几天,胡河东的一个举动,让家人决定带他去医院检查:那天早上6点多,胡河东拿着家里的一把小木椅,走到厨房,毫无征兆地砸向正在摘菜的冉梦军。幸好冉梦军及时躲开,才没受伤。当天,胡河东被家人送往宣汉县精神病医院。

胡河东的卧室。

胡河东的卧室。

独自出去找工作

据华西都市报报道,宣汉县精神病医院对胡河东的精神检查给出的结论是: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计算力差,衣着整洁,接触交谈尚差,问话部分切题,易激怒,坐立不安,未引出幻听症状;思维逻辑障碍,情感不协调,自知力缺失,社会功能明显受损。诊断意见是: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经治疗后,情况好转,于2016年6月25日出院。

同年10月26日,经县市两级残联填发、批准,胡河东拿到了《残疾人证》。该证件信息显示,胡河东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贰级,监护人为胡德华。

冉梦军说,尽管胡德华是儿子的监护人,但胡德华根本无法约束儿子的行为,“他连他爸爸都要打,你说怎么管?”

出院后,胡河东回到青海继续打工。临近过年时,他和父亲、堂兄一同返回达州。

1月21日,胡德华花了1399元给儿子买了一部手机,冉梦军则为儿子买了几件新衣服。但这个年,一家人过得并不开心。

冉梦军回忆,有一天吃完饭,胡德华让儿子去洗碗。哪想到儿子突然冒火说:“啥子,还要我洗碗啊?”说着,胡河东抄起手边的啤酒瓶,准备朝胡德华的头上砸去。冉梦军见状,赶紧冲上前夺下了酒瓶。

2月6日,胡河东独自离家外出。被父母认为找不到活的他走之前跟母亲说:“我哪里找不到活?”走时,胡河东没有提他外出都要拿的箱子,只拿了几件衣服和一袋辣椒。儿子去哪找活,冉梦军根本不知。

冉梦军告诉澎湃新闻,儿子接受警方调查时穿的印有五角星图案的衣服,是她过年前才给儿子买的。

知道儿子因杀人被抓的那晚,冉梦军没有吃饭。没有多少文化的她,不知道儿子22岁的生命会不会就此终结。

律师: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经法定程序鉴定

澎湃新闻查询到,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载明,“精神残疾二级”体现为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照顾者的简单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重庆康渝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陈晔认为,胡某东持有的《残疾证》,只能证明其是精神残疾人或精神病人,无法证明胡某东在作案时已经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陈晔称,因此,精神病史以及残疾证明并不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依据,而应当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判断嫌疑人案发时是否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作为有精神残疾的胡某东的监护人,其父亲胡德华是否要承担一定责任?陈晔认为,胡德华不需承担刑事责任,如果法院认定胡某东的行为造成了财产等损失,死者家属可向胡德华提起民事诉讼,在胡某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时候,要求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补充民事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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