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办案民警介绍,1月28日清晨8时许,他们接到报警电话,在李馥镇一荒郊坟场上,有一名小女孩被人遗弃。值班民警夏炳坤等人赶到现场,发现一名约两岁的小女孩被绳子拴在一座坟旁的竹子上。正值寒冬,小女孩在荒郊坟场伤心哭泣,浑身冻得发紫,背上背着一块硬纸板,上面写着:“这是王某的外孙女点点,也就是王某某的女儿,电话110。”
小女孩是何时、被谁拴在坟场的竹子上的,村民都说不太清楚,不过可能在天没亮时,女孩就已被拴在坟场。一村民介绍,当天,小女孩原本被拴在坟前睡着了,周围村民到坟场上坟的鞭炮声将其惊醒,小女孩放声大哭,村民们听到哭声,才发现有人被拴在坟前。
通过民警调查,小女孩点点被遗弃的地方是其外婆的坟头。在点点几个月大时,父母离婚,母亲王某某带走了大女儿,点点则跟着父亲生活,经多方查找,警方联系上王某某。1月29日,王某某赶到李馥派出所,接回了女儿。
有村民介绍,当天早晨曾看到点点父亲罗某来过村里,可能是罗某故意将女儿遗弃。点点母亲王某某介绍,罗某与自己离婚后另外娶了一名女子为妻。在春节前,罗某的妻子悄悄离家出走。随后,罗某多次找到自己,想要复婚,但王某某却不同意,并拒绝与罗某见面。王某某认为,将女儿遗弃在自己母亲的坟头,是罗某为了逼自己现身,和他复婚。
据记者了解,小女孩的父亲罗某无业,暂无联系方式,因此无法采访到他这方的说法。
据律师介绍,如果该行为是小女孩父亲所为,按目前情况来看,其父亲行为已经涉嫌遗弃,至于是否构成犯罪则需要司法机关查明具体案情后来做具体判断。按法律可判处其父亲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幼小、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要求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的情形,能够负担,是指有独立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两罪性质与危害程度相差较大,一般情况下不易混淆。但是,对于具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如不给新生儿喂奶、不给重病人治病、将婴幼儿遗弃在无法获救的地点等,导致或可能导致上述被害人死亡的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遗弃行为会导致被遗弃人死亡的危害后果有明确认识,并且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因此此类遗弃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父母,不仅仅是一个头衔,更意味着责任的承担,意味着你需要呵护、教导另一个生命,意味着你需要为ta牺牲自己的一些时间、舍弃自己的一些爱好,意味着你需要不断学习,如果没有这样的觉悟和决心,那就有点自知之明,不要生孩子。日本作家伊坂幸太郎说“一想到为人父母居然不用经过考试,就觉得真是太可怕了。”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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