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QQ群发布的视频消息得知某商务公司存在漏洞,随后利用抓包软件在该商务公司的商城话费充值平台上,采取拦截支付数据的方式,以付1分钱为自己或亲友手机充值500元的手法,非法获利2.6万余元。扬子晚报记者近日从南京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获悉,嫌犯王某涉嫌盗窃罪被该院批捕。
据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受害单位江苏某商务有限公司的话费充值流程为,在该公司网站的话费充值页面,输入手机号码,并选择充值金额,随后点击立即支付。当页面跳转到支付宝平台,完成付款后,该公司计算机系统会按照之前选择的金额充值话费,完成整个话费充值流程。
但20岁河南籍嫌疑人王某通过一个以促销兼带传播交流网络漏洞的QQ群发送的视频信息帖子了解到,该公司的流程中存在系统设置上的漏洞,主要是在充值支付过程中输入充值金额后没有设置校验充值金额的环节,他人可以通过抓包软件拦截该公司计算机系统发送给支付宝的数据包,随意篡改交易金额,通常在支付成功后支付宝会通知该公司计算机系统支付成功,并告知实际交易金额,但该公司系统也不会校验交易金额,在确认“支付成功”这一信息后,就会按原充值金额进行充值。
在占小便宜心理驱使下,嫌疑人王某利用支付宝账号对自己和亲友手机进行充值支付,通过拦截支付数据并修改,先后用1分钱为手机账户充值58笔话费及流量,获利26650元。事发后,受害单位报案,随后南京警方在网上追逃,今年2月,王某被山东警方抓获,并移交到南京警方。雨花台检方审查认为,嫌犯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计算机软件更改购买充值话费的支付数据,其行为涉嫌盗窃罪。且在案发后拒不配合公安调查,不肯露面,企图逃避追责,故予以批捕。
检察官点评
为啥涉嫌盗窃罪
而非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徐佳佳检察官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多次采取“1分钱充值”,犯罪行为均有其主观犯罪故意,归根到底就是实施盗窃,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正因为此,才实施了手段行为,即破坏被害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兼带了相应的犯罪目的。而从客观方面来说,实施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手段只是辅助行为,最终的目的仍是实施盗窃,因此认定为盗窃罪更恰当。
从犯罪客体的角度,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侵犯的客体应当是社会管理秩序。本案中,王某虽对被害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传输的数据进行了修改,给被害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但其并未影响其他用户对计算机软件的正常使用,也未影响到网络正常运行,更未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因此,定性盗窃罪更为恰当。检察官提醒,对于在微信群或QQ群里传播犯罪方法的黑客或网友,一经查实,行为或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金林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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