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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视代理人:“做好事却被别人说是欺诈”

该活动是否为消费行为?乐视方面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这些问题在法庭上成为争议焦点。案件还将择期继续开庭。

“乐迷”的代理律师、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左胜高、许浩告诉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80名原告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兑换原告每人一部3999元乐视手机”的义务,并认为被告行为构成消费欺诈,应赔偿原告每人3倍费用,即11997元。

左胜高认为,该活动的“乐迷”是此前购买过乐视产品或服务的特定消费者,且春节期间连续16天“签到”“打卡”,获得相应的“乐米”,并希望通过一定数额的“乐米”兑换乐视手机,是一种消费行为,而乐视在其中前后不一的规则,其实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涉及的消费欺诈。

他援引今年1月6日颁布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称, 消费者采用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支付价款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消费者退还商品后应当以相应形式返还消费者,“因此网络上积分换购商品,也属于消费行为”。

乐视方面代理人回应称,兑换活动系乐视公司“回馈用户”的行为,是一种单方面的馈赠,兑换只需签到、回帖,付出的成本极低,应适用于合同法的要约条款,并非消费行为,更不是消费欺诈。

乐视方面代理人强调:“ 乐视兑换手机是做好事却被别人说是欺诈。”

乐视方面代理人解释,他们已“非常宽容”:活动原先要求须指定区域回复指定内容,现在只要回复内容都算数;原先“乐米”一年内有效,现在这批用户的“乐米”永久有效,分期兑付;除了该起诉讼之外,也有其他人提起诉讼或要求和解,现已兑换手机。

沙正、曹木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表示,他们想要的不仅是一部乐视手机或是3倍赔偿,而是乐视的道歉。原告代理律师称,因为原告人数众多,且案件拖延时间较长,是否同意和解方案需征求原告意见。(文中曹木、沙正为化名)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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