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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与妻两次出国旅游

医药公司老总陪同买单

三石阳公司总经理郑某称,2005年至2010年,三石阳公司经与苏林联系,多次中标了四川省卫生厅采购防护服、口罩项目,金额为70万元。郑某和丈夫分别于2006年2月、2010年2月陪苏林夫妻到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巴西、阿根廷旅游,并支付相应费用。苏林到北京开会时,曾将购买照相机的发票找她报销了1万余元。郑某说,她先后为苏林支付至少9万元。

苏林承认,2005年初,三石阳公司的总经理郑某到他办公室提出向省卫生厅销售口罩、防护服,让他提供帮助,并承诺了好处费。他同意后,省卫生厅与郑某的三石阳公司签订了采购协议。2008年,省卫生厅再次采购了三石阳公司的口罩、防护服等。郑某为感谢他,两次请他和妻子到澳大利亚、巴西等地旅游,并支付了他1万余元的照相机购买费用,一共为他支付了至少9万元。

六、帮妻弟公司销售药品

在岳父家拿好处费

苏林称,2006年,妻弟余某和药商徐某一起合伙销售药品,徐某按照销售金额的5%给余某提成。经余某要求,他于2006年至2008年,先后给仁寿县人民医院、乐山市红十字会医院、宜宾市一、二医院领导打招呼,再由余某找医院负责人。2007年,余某让徐某将宜宾一、二医院的业务转给了周某,但提成方式相同。此后,他又给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等医院打招呼,让周某向以上医院销售药品。2006年至2008年,余某按照约定从徐某提成中送给他7万元好处费。2007年至2009年,余某按照约定从周某的提成中送给他10万元好处费,给钱都是在岳父家里。

七、药企受助销售额增10倍

被告人要求增加感谢费

2010年至2014年,苏林利用担任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的职务之便,以向达州市中心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等医院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四川和泽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医用耗材、药品销售到以上医院。2011年2月至2013年10月,苏林先后12次按照和泽公司销售回款的一定比例收受该公司股东马某等人给予的现金171万元。其中2011年2月至2012年6月,双方约定的比例为5.5%;2012年6月,苏林向马某等人提出增加感谢费后,双方约定的比例提高为7%,该部分增加的金额为约26万元。

和泽公司股东马某在证言中称,2010年至2014年,苏林帮助他们向省内达州市中心医院、广安市人民医院等30多家医院负责人推销药品、耗材。在苏林帮助下,公司年销售额成倍增长,从240余万增长到3000余万。如果没有苏林的帮助,医院根本就不会让他的产品进入招标议价程序。2010年,他和苏林的妻弟余某与苏林约定,给苏林公司销售回款的5.5%作为感谢费。2012年6月,苏林提出感谢费过少,提出增加为至少7.5%,他和余某与苏林协商后确定为7%。2011年2月开始,每季度他和余某根据销售回款计算出感谢费数额,让公司出纳打到他的工行卡上,由他、余某在成都市锦江区江天路江水居茶楼雅间里,将销售回款的单子给苏林看,用纸袋或者绿色帆布包装好现金送给苏林,至2013年11月共12次送给苏林171万元。

而相关医院领导在证言中称,因为是上下级关系,医院的重点学科建设、医师教育、培训等项目需要苏林审批,所以苏林打电话要求关照马某和余某,他们就答应了。如果没有苏林打招呼,和泽公司的耗材要竞争进入医院是不容易的。

八、帮建卫生学校

受贿210万同伙要求分100万

深读记者了解到,2011年,苏林已经调任四川省卫生厅科教处处长,但他仍没有停止收钱。

眉山科技校校长王某的证言显示,2008年,因眉山科技校生源下滑,他聘请了刘某为学校副校长。为了避免支付联合办学的高额管理费,2011年至2012年,学校向省卫生厅先后申报开办卫生护理专业、药剂专业,从眉山科技校中分立眉山卫生学校。刘某联系苏林帮助办妥了该事项。因刘某称联系苏林办理以上事项需要费用,王某共通过刘某3次送给苏林210万元。每次都是他和刘某在菱彩宾馆停车场的车上等苏林,然后由刘某单独下车将钱交给苏林。

作为眉州科技学校副校长的刘某在证言中称,他为眉山科技校办理专业申报、分立学校期间,王某承诺送给苏林感谢费,并先后3次经过他在菱彩宾馆送给苏林共210万元。在他的要求下,苏林分给他100万元。

庭审

称非典和抗震救灾中得奖

认罪求轻判

深读记者了解到,在庭审中,苏林认罪。他表示,他打招呼的医院负责人大部分是同学、校友。

对此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林作为四川省卫生厅的部门负责人,对于省内的各医疗机构具有管理、制约等关系。在案的相应行贿人、医院负责人的证言以及苏林本人的供述证实,苏林并非是利用私人关系,而是利用担任上级部门领导职务的便利,通过向省内各医疗机构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为他人销售药品提供帮助。因此他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上述人员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

苏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苏林向四川省纪委检举他人受贿;在看守所期间阻止同仓人员黑某自杀并对其实施抢救,在看守所获知他人的犯罪线索并上报,构成立功。

法院经查,四川省纪委出具的函证实苏林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未检举他人违纪违法问题;看守所出具了说明,证实苏林并没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也没有上报他人犯罪线索的行为。因此,苏林不构成立功,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该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苏林及其辩护人提出苏林患有抑郁症,平时工作成绩突出,多次获得奖励并获得四川省抗非典优秀个人奖以及全国抗震救灾先进个人奖的意见,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身体状况及平时工作表现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据此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索贿从重处罚

因受贿判12年罚金100万

法院认为,苏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四川省卫生厅医政处副处长、处长、应急办主任、科教处处长以及四川省卫计委科教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招标、物资采购、药品推广等方面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617.5万元,其个人得到124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苏林在收受张某、余某以及纪某贿赂的过程中,有向上述人员索贿、提出增加受贿数额共计约126万元的行为,是索贿,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从重处罚。

苏林收受他人财物50万元,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

苏林主动向办案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对其从轻处罚。苏林认罪悔罪并积极退赃,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苏林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1242万余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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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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