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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的一天晚上,家住横林的赵某开车到镇上的自动取款机取钱,由于车子停在路边未熄火,赵某取钱后便匆忙驾车离开。谁知车子刚开出去不到二百米,赵某的手机上收到了一条银行短信,提示其银行卡成功取款人民币5000元。

赵某心里一惊,自己刚刚取钱时明明已经收到过短信提醒了,而且取款金额也不对呀?

此时才猛地想起,自己刚刚取钱时走的匆忙,银行卡忘退了,卡上还有不少钱呢!赵某赶紧掉头赶到银行,然而银行卡早已不见踪影。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赵某报了警。

警方介入后,查看银行监控发现,赵某取款离开后,一名二十多岁的小伙子紧跟着进了银行,在取款机上操作一番后也很快驾车离开。

通过技术侦查,警方很快将这名男子抓获。

原来,在常务工的河南人王某,在ATM取款时发现里面已有一张银行卡,界面显示在取款状态,便一时贪心,随手取了5000块,并将卡带回了宿舍。到案后王某表示非常后悔,因自己的一时贪念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近日,经开区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检察官说:

我国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包括借记卡。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是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一种行为,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林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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