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海峡网>新闻中心>国内频道>国内新闻
分享

视频中骂人者遭“人肉”

事发后,多名网友对视频中男子身份进行搜索。除微博外,疑似该男子的微信账号、工作单位等信息也被“扒”出。网友称其在北京一家商贸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一名负责人回复新京报记者称,“公司并无此人,网传说法为谣言。”

对于此事,北京警方通过其官方微博,在8个小时内连续发出三条消息。

4日晚10时49分,警方在某微博大号评论区回应称,已关注此事,正在核实相关情况。

5日凌晨2时25分,警方再次发布消息,公安机关已就此事开展调查,对违法行为会依法予以坚决打击。

5日上午6时42分,警方发布通报称,经连夜工作,现已将嫌疑人张某(男,17岁)查获。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中。

律师说法

公然辱骂他人并抢夺手机可行政处罚

若为未成年人初犯可不执行拘留;律师建议运营单位加强“地铁扫码”管理

地铁车厢作为公共场所,视频中男子辱骂他人,并有抢夺手机行为,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最高可处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以及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常清分析,视频中男子公然辱骂他人,并且有抢夺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及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警方可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由于涉事男子17岁属未成年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如果能够证明男子系“初犯”,公安机关可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但不实际执行。此外,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包括罚款在内的行政处罚。

“若视频中男性确因扫码反应强烈,可以理解,不过方式方法欠妥。”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说,近些年,信息诈骗、信息泄露事件屡见不鲜,公民防骗意识提高,不愿扫码也在情理之中。此外,在地铁上实施商业行为,与散发广告无异,应受到相关管理,并追究法律责任。相关运营单位应加强管理,对这类影响乘车秩序的行为进行约束和处理。

本组稿件/新京报记者 王煜 左燕燕 赵凯迪 曾金

责任编辑:肖舒

最新国内新闻 频道推荐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福州上空铺满了绝美晚霞,你看到了吗?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一周热点新闻
下载海湃客户端
关注海峡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