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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沈德咏强调,刑事审判牵涉社会生活方方面面,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刑事审判工作贯彻法治原则,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是不能动摇的原则,是必须坚守的底线。同时,要高度关注社情民意,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我国有着数千年文化传统,天理、国法、人情是深深扎根人们心中的正义观念,蕴含法治与德治的千古话题。所谓天理,反映的是社会普遍正义,其实质就是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民心所向关系到执政根基。”

沈德咏分析指出,法律在最大程度上体现了对社会正义的分配,一个案件的审判,首先要最大限度追求法律正义;同时,要兼顾社会普遍正义。这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是讲政治的表现。人情也是德治应有之义。

他强调,讲人情,不是要照顾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是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

“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既要靠完备的法律制度,更要靠法官的经验、智慧与良知。”沈德咏指出,在刑事审判领域,无论是制定司法政策,还是办理司法案件,都要统筹兼顾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坚守法律底线和道德底线,努力探讨和实现法理情的有机结合。

要注意体察案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

沈德咏强调,办理刑事案件首先要准确把握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等案件核心事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贯彻证据裁判原则,避免事实认定严重偏离客观真相,确保案件质量经得起法律和实践的检验。同时要认识到,任何刑事案件都并非孤立的事件,而是社会生活发生激烈冲突的结果。

因此,受诉法院不仅要关注案件本身的事实,还要注意分析案件发生的深层原因,深入了解和把握与案件有关的社会背景、前因后果、传统文化、民情风俗等边际事实。

沈德咏指出,做好新形势下的刑事审判工作,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又要注意体察案件背后的复杂社会因素,科学研判案件隐含的各种风险,提高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患于未然。

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山东调研:司法审判不能违背人之常情(2)

资料图:2016年12月26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任法官宪法宣誓活动。图为沈德咏领誓。 中新社记者李慧思摄

依法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

沈德咏要求,要准确把握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尊重民意的关系。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要坚持辩证法、两点论,不能走极端、陷入主观主义和教条主义,坚决防止一强调独立审判就不考虑人民群众的期望和关切,一强调倾听群众呼声就放弃独立审判的原则和要求。

一方面,要坚持依法独立审判的司法原则,始终保持理性、客观、冷静的司法态度,对案件的处理做到实事求是,决不能做出违反事实和法律的裁判。

另一方面,要坚持司法的民主性,坚持司法的群众路线,通过畅通司法公开的渠道,认真倾听人民群众诉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在人民群众的参与、见证和监督下以真诚善意的态度,审慎行使司法审判权,努力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司法机关的公正无偏。

要将更多精力放到严格司法、公正裁判上来

沈德咏要求,要努力实现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各级法院在追求“两个效果”相统一时,必须坚持法律效果优先,决不能为片面追求所谓的社会效果而牺牲法律效果。

“司法的社会效果是建立在依法裁判基础上自然形成的一种司法公信。新闻宣传有扩大、深化法律效果、争取良好社会效果的功能作用。但任何时候法律效果都是前提、是基础,没有良好的法律效果,良好的社会效果就无从谈起。”

鉴于此,沈德咏强调,各级法院要将更多的精力放到提高司法审判能力上来,放到严格司法、公正裁判上来,放到讲求司法公信和法律效果上来;同时要注意通过以案释法,入情入理的新闻宣传,培育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促使群众信仰法律,尊重法律和司法的权威,确保司法裁判最大限度地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充分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

据悉,当日,山东省委书记刘家义,省委常委、秘书长于晓明,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青岛市委书记张江汀会见了沈德咏一行。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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