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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原副局长许杰仅在修改信访数据、处理信访事项方面就受贿550多万元,其下属来访接待司二处原处长孙盈科收受百余地方信访干部钱物520多万元、六处原处长路新华收受114名信访干部和两名上访人员钱物130多万元,就连从河北省邯郸市信访局借调到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李斌也靠此敛财30万元。继李斌受贿获刑7年、孙盈科受贿获刑14年6个月、许杰受贿获刑13年之后,路新华也被法院判刑5年。

副局长“销号”敛财550余万元

国家信访局是“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由国务院办公厅管理,级别为副部,来访接待司是厅局级,司长为副厅。国家信访局官方网站对于来访接待司的“设置说明”显示,负责接待国内群众和境外人士来访;处理群众集体来访和有关来访突发情况;反映群众来访中的重要信息,转送、交办、督办重要来访事项;协调处理地方、部门接待来访中遇到的复杂问题;维护来访秩序;向地方和部门通报来访情况;协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处理非正常上访。

2013年11月28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国家信访局副局长许杰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接受组织调查。公开资料显示,出生于1955年的许杰,是信访系统的“老人”,1989年担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信访局办公室副主任、主任;2000年9月任国家信访局办公室主任;2005年6月走上国家信访局副局长岗位,任职至案发。在5名副局长中,许杰排名第一。

2014年4月8日上午,国家信访局再次发生动荡,副局长徐业安被发现在其办公室自杀身亡。据称徐业安身体一直不好,最近几个月耳鸣,情绪也不太好。徐业安1955年5月出生于湖北武汉,1982年1月至2002年8月,他一直在湖北省工作,历任湖北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综合处处长、湖北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公室副主任、省信访局副局长;2005年9月以后任国家信访局办公室主任、国家信访局正局级信访督察专员并兼任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副主任、综合指导司司长;2011年10月任国家信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2015年7月6日上午,许杰涉嫌受贿一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召开庭前会议。检方指控,许杰涉贿金额为610余万元。案发前,许杰因害怕罪行暴露,曾退钱给行贿人。起诉书显示,许杰于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担任国家信访局副局长的职务便利,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在修改信访数据、处理信访事项、承揽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为此,先后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款物共计550余万元;2008年至2013年间,许杰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人员在安排工作、承揽工程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此,先后受贿60余万元。

2015年12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许杰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3万元。

两处长花钱“销号”窝案

许杰落马前,已有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接待二处处长孙盈科、六处处长路新华等人被查,他们也是国家信访局受贿窝案的导火线。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3年期间,孙盈科利用担任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接待二处、三处、五处副处长和接待二处处长职务便利,先后接受河北、辽宁、黑龙江、河南、山东、江苏、浙江、四川、江西等地方信访部门的请托,通过登记后选择“口头劝访”处理方式、“改变问题归属地”、“集体访改个人访”等手段,先后收受百余地方相关工作人员给予的钱款共计522.5万元。另外,孙盈科还伙同在国家信访局借调人员李斌,为减少邯郸国家信访局的登记数量等事项提供帮助,多次从李斌手中分得好处费30万元。

2014年12月19日,北京市二中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孙盈科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4.5万元。孙盈科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4月,二审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09年2月,李斌从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信访局借调至邯郸市信访局,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借调至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李斌到北京后,邯郸很多市县找他帮忙。不过,李斌没有“销号”的权力,他从收到的好处费中拿出部分钱款,分给可以操作的国家信访局来访接待司的相关人员,仅孙盈科就帮忙“销号”100余次。

法院查明,李斌在国家信访局借调期间,伙同该局来访接待司的多名工作人员,通过接访时不录入电脑、不向地方交办、不向地方转送信访件、不通报等方式,减少邯郸下属多个市县的信访登记数量。

2010年4月至2013年4月,李斌收受邯郸下属市县信访局工作人员给予的好处费共计226.8万元,其中李斌本人分赃30万元。北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李斌有自首情节,能全部退缴赃款,认罪悔罪,可减轻处罚。2014年12月,李斌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114名信访干部行贿110多万元

因为信访案件层层有考核,全国各省、市、县政府为了政绩,都有长期驻京接访人员。

这些省的驻京信访人员纷纷找国家信访局六处原处长路新华让其关照,让他接待一下这些地方来的上访人员,做一下上访人的工作,想法给劝回去。另外就是让路新华想法给这些上访案件做“销号”处理,就是不登记,不输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不通报。事后,这些信访干部送给路新华金额不等的现金和购物卡。时间长了,路新华和上百个以金钱输出作为感情凝固剂的信访干部成了“好朋友”。

据路新华供述:找他“销号”的信访干部每次给他的钱有一两千元的,也有三五千元的。另外,每年春节、中秋节时,他们也会每次送500元至3000元不等的“过节费”。

路新华对他人请托处理的上访案件,尽量达到对方满意,他通常采取将上访者劝走、不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等方法,有时也采取对部分上访案件做不予受理、将集体上访登记为个体上访等手段。

法院认定,在2003年至2013年这10年间,路新华共收取全国10个省份114名地方信访干部给予的现金或购物卡价值111.95万元。其中,路新华收取山东省58人钱物、浙江省12人钱物、江苏省10人钱物、河北省10人钱物、河南省8人钱物、安徽省4人钱物、江西省6人钱物、吉林省1人钱物、辽宁省3人钱物、北京市2人钱物。

此外,法院还查明,有两名上访者送给路新华23万元,请求他督办案件,路新华收了钱,案件却迟迟没有动静。

2015年6月19日,孟村县人民检察院就路新华涉嫌受贿犯罪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孟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4日、9月2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孟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路新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成立,证据扎实,应予支持。

2016年7月11日,孟村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路新华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责任编辑:庄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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