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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

不具备共同债务特征 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某一天,何明收到法院的传票,起诉他的是妻子的舅父任强,这位舅父与其素不相识。舅父要求他偿还妻子生前的借款,任强在起诉书中称,“2015年2月至3月期间,罗云以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其借款,前前后后总共借了785万多元。但罗云借款后却没有归还分文给自己,多次向其催讨均没有结果。现在罗云已经自杀身亡,但她所举的债务是何、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何明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现在自己暂时只请求何明偿还其中约一半债务413万元及利息,余下的欠款再另行主张。”

一审法院判决罗云拖欠原告的借款属于个人债务,被告人不对罗云所欠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一审作出判决后,任强提起了上诉。江门中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任强并不认识何明,不存在何明有向任强举债的合意;任强借给罗云的资金虽然进了其丈夫的账户,但该账户实为罗云控制使用,且资金很快被转移,据罗云遗书所称已转到地下钱庄,可证明并非由何明占有和使用,亦无用于家庭生活和经营,何明没有恶意逃债的目的,不具备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本案中,债务人罗云借下巨额债务后无法偿还,其本人已自杀身亡,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从其遗书看出何明对此确实不知情,也未将借款据为己有,其自身也是受害者,若再将罗云造成的后果转由其来承担责任,会造成新的利益失衡。因此,任强上诉请求何明承担涉案借款的偿还责任,二审法院不予支持。至于任强称何明因罗云死亡而完全占有夫妻共同财产,不判决何明承担责任不能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诉理由,因债务人罗云已死亡,任强依法可以起诉罗云的继承人,请求继承人在继承罗云财产范围内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任强直接起诉何明请求其承担罗云的全部还款责任于法无据,二审法院亦不予支持。故江门中院驳回任强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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