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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6日通报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山东聊城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朱秀明等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因失血性休克死亡。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报,媒体报道山东于欢故意伤害案后,该院第一时间成立由反渎等部门组成的专门调查组,通过实地查看现场、询问现场证人、调取分析处警现场视听资料、调取110接处警记录、查阅卷宗材料、提审在押人员、询问处警人员等,依法对于欢案处警民警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开展调查。

经调查,2016年4月14日晚10时许,冠县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接报警电话后,民警朱秀明(女,26岁)带领两名辅警携带执法记录仪迅速赶到冠县源大工贸公司现场,对现场十余名讨债人员采取口头制止和警告措施,针对现场人员众多、警力不足的情况,及时拨打电话请求增援,在离开接待室中心现场后,继续在厂区听取知情人员反映情况,于欢伤害行为发生后及时收缴作案工具、收集固定证据。

同时,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公安厅等都曾公开通报该案相关情况。2017年3月26日,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消息,已派员赴山东阅卷并听取山东省检察机关汇报,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山东省公安厅也于同一天通过官方微博发声,3月26日上午已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

于欢故意伤害一案,聊城中院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此案,已依法组成由资深法官吴靖为审判长,审判员王文兴、助理审判员刘振会为成员的合议庭。

记者5月25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的公告栏看到,该院将于2017年5月27日8时30分在第22审判庭公开审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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