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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肥

判决书显示,聂荣喜不仅借申报科技项目牟利,还能创造发财机会。与其合作的还有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中心副主任张新国(另案处理)。

2011年至2013年,聂荣喜与海联公司董事长王某联系,由海联公司连续3年为湖南省火炬中心包装申报材料。之后湖南省火炬中心申报的“湖南省科技创业孵化与中小企业创新服务平台”项目成功立项,获得国家无偿资助资金230万元。

按照规定,这个钱不能乱开支。2011年资金拨付到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后,聂荣喜与王某商议,该中心以“咨询费”名义每年支付24万元给海联公司,其中一半作为包装费用,剩余部分扣除税费后返还给湖南省火炬中心。

此后两年,海联公司返还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20.4万元,该中心以加班费的名义发给员工,聂荣喜分得两万元。

2012年下半年到2014年6月,聂荣喜决定将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向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的验收评审费中,已经包含并发放给评审专家的咨询费,再次在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财务报销。何爱东整理并提供项目清单、专家名单和专家签字领钱表等单据资料,由财务人员在中心的账目上列支,共套取了54万多元。这笔钱以加班费名义发放,聂荣喜从中分得8万余元。

1997年,时任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副主任的俞建华决定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投资入股长沙亚星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星公司”),1998年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分多次将25万元股本金付给亚星公司,但亚星公司一直没有给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分红和返还本金。

2004年聂荣喜到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任主任后,发现账目中没有体现这笔投资,多次向亚星公司要求返还投资款未果。

2011年,聂荣喜得知亚星公司正在向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遂与副主任张新国商议借此要求亚星公司归还上述投资款。亚星公司先后将10万元转入该中心的“小金库”和另一个个人账户中。上述25万元,聂荣喜决定分给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5名员工,自己拿了5万元。

2003年7月至2014年6月,聂荣喜在担任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主任期间,多次与副主任张新国采取各种手段套取公款,然后以加班费的名义发给该中心职工,私分国有资产144.85万元,个人分得22.4万元。

虚设的防线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查询了湖南省科技厅系列案件的多份判决书,发现有10多个假项目在科技评审中堂皇过关,导致国家科技引导资金和湖南省相关补助资金,被骗高达1000多万元,原来设定的层层监管,被轻易突破。

湖南省科技厅一名工作人员的证词显示,湖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的报批程序是:湖南省科技厅和湖南省财政厅发布指南,申报单位申报,再由湖南省科技厅各个主管处室组织评审、处室讨论,提出立项建议。有些计划项目由厅长办公会组织研究审定确定立项,有些由分管厅领导审核批准立项,然后与湖南省财政厅联合行文,发布立项项目和拨款资金。最后,申报单位与湖南省科技厅签订项目合同、执行。

知情人士称,其实很多项目主导权都在相关处室,厅办公会多数会听从处室的意见,领导审批并不能发现其中猫腻。

湖南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副处长常小佑在证言中提到,依规定省级创新项目是该省科技厅的省科技计划项目中的创新基金专项计划,由省级财政支持,宗旨是促进该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报批程序为,李小兵拿出初步意见和方案,他审核签字后呈报处长和厅里领导审批。但聂荣喜提出工作经费不足,要求安排一些企业申报项目,把立项后的资金作为工作经费,他和李小兵都同意了。聂荣喜找来哪些企业虚报什么项目、取得了多少资金,他都不清楚。李小兵把聂荣喜拉来的项目安排在立项计划项目单里,按规定是要验收的,但他们没有认真审核,也没有组织专家验收。

对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管理的国家创新基金项目推荐,聂荣喜的交代则是:项目负责人(公司和个人)一般先找到他送钱请求关照,然后再把邮件或短信发给自己,对每个项目作出具体说明。在省里组织评审前,他和王瑶华跟评审专家打招呼,把这个项目分给熟悉的专家,评审时专家分数打高点,以通过省里评审。等上报到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在科技部组织对该项目评审时,他再和科技部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的领导打招呼,让他推荐的项目评审通过。

2014年6月24日,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项目审理部兼财务部部长王瑶华被湖南省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带走。同一天,经湖南省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和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办案人员通过湖南省科技厅纪检监察部门将正在上班的火炬创业中心副总工程师、项目监理部部长何爱东带至办案点进行接触性谈话。

得知王瑶华和何爱东被调查后,聂荣喜开始组织职工自查自纠,向湖南省科技厅上缴其所获违规补助30多万元。2014年6月27日,他向湖南省直纪工委上交个人反思整改报告,交代了部分滥用职权和私分国有资产的事情。2014年7月1日,聂荣喜被双规。案发后,聂荣喜委托家属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退赃120万元。

2015年6月5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聂荣喜犯贪污罪、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聂荣喜利用职务之便,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用公共财产,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之便,及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湖南省火炬创业中心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聂荣喜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聂荣喜故意违反规定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公司企业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71.2万元。

同一天,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认定,何爱东犯滥用职权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处有期徒刑5年、罚金3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9.4万元。(记者 洪克非)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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