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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梅森:

视创作声誉为生命,作品接受历史的检验

11月4日下午,周梅森在就此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一辈子最恨的就是抄袭、模仿。”

“《人民的名义》纯属我个人创作,我阅读的范围、时间和经历都非常有限,我不知道《暗箱》是一部什么样的小说。所谓抄袭的说法不值一驳,我保留反诉的权利。” 周梅森说。

他表示,目前,被诉侵权的八家单位,都未接到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起诉书,也不知道具体的起诉理由。他是从新闻上得知自己成为被告的,“极为吃惊。”

随后,周梅森给记者发来一份 “反诽谤维权声明”。对于抄袭风波中最关键的“核心事件高度相似”一说,他也在声明中做出了回应。他指出,各地的国企改革所遇到的问题、困境、处理的方法及官场上的官商勾结产生的腐败,都具有较大的普遍性和类型化。不能因为自己写过就不让别人写。

他表示,自己一直密切关注中国的国企改革,此前的许多长篇小说和同名电视剧中都涉及到了国企改革,有几部就是以国企改革官商勾结为核心事件的,比如《人间正道》等。“按这位习作者的诉讼逻辑,他(她?)的这部习作是否抄袭了我此前的众多作品呢?”此外,他还表示,《人民的名义》电视剧二轮发行、播出在即,海外各国的电视剧出口也正在进行中,此时进行的诉讼用心值得深思与质疑。

周梅森说,他是一个视创作声誉为生命的作家和编剧,平生最痛恨的就是抄袭、模仿,编剧过程中他甚至连所谓“桥段”都不允许出现,“欢迎全国和世界各地读者—起审视我的小说和影视作品,任何流传的作品都将经受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刘三田:

结构、情节、人设等相似相同

11月4日下午,记者联系上了《暗箱》作者刘三田,并将周梅森发布的相关声明转发给她。在看完这份声明后,她表态称:“周梅森老师有权维护他的正当权利,正如我有权利维护我的正当权利。”她表示,她起诉的不是《人民的名义》这部剧,而是该剧与书的创作者制作者对《暗箱》的抄袭侵权行为。

为什么不在电视剧热播时起诉?她解释说,“2017年4月,有朋友提示我, 正在热播的电视剧《人民的名义》与我的长篇小说《暗箱》十分相似, 我开始在网上追剧。”随后, 她发现,“从结构、情节、人设、人物关系到地名人名相似相同相反类比之处比比皆是,我确认电视剧及同名长篇小说《人民的名义》对我的长篇小说《暗箱》形成著作侵权”。自2017年5月起,她开始准备起诉《人民的名义》。

周梅森在前述回应中表示,此时进行诉讼用心值得深思与质疑。对此,刘三田强调,起诉时间及法院的立案时间与《人民的名义》下一步的商业行动完全无关。“我5月份找到律师,10月19日到法院递交诉状,这几个月是代理律师取证时间,他们的工作认真扎实。11月1日才得以立案,这期间是法院调研时间。”

律师:

判断是否侵权,独创性是主要依据

在起诉新闻爆出后,有网友表达了对刘三田维护合法权益行为的支持,但也有网友质疑,仅以题材相似就认定抄袭,是否太过草率。还有人指出,以国企改革作为素材的文学作品并不少见。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如何判定抄袭等侵权行为?江苏楼沈律师事务所的吕欣律师介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他指出,独创性是一件作品受到法律保护的实质性要件,构成作品的内在要素。指的是没有对已有作品,借以表达这种思想和信息的结构和语言,进行完全的或实质的模仿,与已有作品存在差异。

独创性是判断一件作品是否侵权的主要依据,影视作品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作品的主题、核心事件、人物关系、桥段、细节、独白、对白以及逻辑关系。两部影视作品是否侵权上述要点均要对比。

吕欣表示,在这起诉讼中,由于国企改制过程中所涉及的人、企业、政府之间的矛盾是一个普遍的、客观存在的情况,有政府官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牵涉到腐败行为也是客观存在的,因此,仅仅将国企改制作为反腐影视作品的核心事件,并不具有独创性。

目前,当事双方都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并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接下来事情将向什么方向发展,还需要等待法院的裁决。根据流程,法院受理案件后会要求双方提交证据、组织证据交换,并择期开庭审理该案件。

责任编辑:刘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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