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专家建言儿童保护:针对儿童伤害全面立法,违者终身禁再从业
近期,有幼儿园、早教机构被曝光存在虐童行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少年儿童研究所所长童小军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说,此类儿童伤害事件频发,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对孩子的保护没有形成共识,以为孩子弱小,把孩子看管好即可,谁都可以做得来,不需要多高的技能,才出现一些不合格、不具特殊照顾资质和技能的幼师,进而带来恶性伤害。
童小军认为,儿童伤害行为屡见不鲜,除曝光的幼儿园老师伤害儿童的行为外,家长打骂孩子、不理睬孩子等冷暴力也是儿童伤害行为。对待儿童伤害,社会应该是零容忍、低标准的。
“要形成零容忍、低标准的社会共识”
澎湃新闻: 近期媒体曝光多起幼儿园、学前班老师虐待儿童事件,您认为这类事件为何频发?
童小军: 幼儿园等机构频发伤害儿童行为,表面上看是企业追求利益、雇佣不合格的幼师等原因造成的,其根本的原因是我们对儿童伤害行为,没有形成零容忍、低标准的社会共识。我们认为,孩子是弱小、脆弱的,是需要特殊照顾的;这些特殊照顾是需要有特殊技能的。
但是,社会并没有形成这种普遍认识,因此,才会出现有些机构雇佣不合格的幼师,以为这就是看管孩子的事,把孩子看管好即可,要求不高,谁都可以做得来,不需要多高的技能。
因为孩子弱小,他们很容易受到伤害,只有采用特殊的知识和技能,才能满足他们健康成长的需求,把他们照顾好。而这个特殊照顾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不论是情感上、心理上还是身体上,都不能伤害他们。不过,我们没有很好地形成这个社会共识,没有形成有关“什么是儿童伤害”的共识。
澎湃新闻: 您提到的儿童伤害,应如何理解?
童小军: 近期曝光类似事件,家长有共识,都知道这是儿童伤害行为,都觉得特别愤怒,开始担心这种行为是否会继续发生。但是,真要问家长什么是儿童伤害,估计家长们会各有答案。换句话说,我们只有当孩子们身上有了伤痕、有了情绪异常等这样一些情形时,才认为儿童受到了伤害,造成这些伤害的行为才是伤害行为,但是对我们身边存在的很多给孩子带来看不到的伤害的行为都视而不见。比如家长打孩子、骂孩子,对孩子冷暴力、不理睬孩子等,实际上,这些都是儿童伤害。
这种视而不见的儿童伤害和幼儿园极端案例中的伤害,是一个连续的、像光谱一样的伤害,是儿童伤害的一个谱系。以我的视角,不论是父母打骂孩子,还是教师给孩子扎针、吃药,都是违反儿童健康成长规律的行为和做法,都是儿童伤害行为,都会给孩子带来行为或者心理伤害。
建议对实施儿童伤害的从业人员终身禁止再从业
澎湃新闻: 如何保护儿童,避免儿童伤害?
童小军: 首先全社会应形成对儿童伤害零容忍、低标准的共识。有了这个共识后,预防儿童伤害,对家长来说,需要了解怎样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是好的,尤其要学习“非暴力”管教子女的方法。
家长们打孩子,多是因为不知如何管教孩子,所以需要有人来指导家长怎样做,才能既不打孩子又能把孩子教育好。每一个家长都有必要接受这样的知识和技能普及教育。
如果教会家长如何做后,再出现儿童伤害行为,那就根据家长对儿童伤害的轻重程度,给予不同形式的惩戒或法律制裁。这种惩戒要有法律明确的、具体的、能够辨识的规定,能够依据该规定起诉量刑。
除家长外,对所有参与孩子成长的机构也应有禁止伤害行为的规范。这种机构包括幼儿园、学前班、中小学,还有各种兴趣班、戒网瘾学校等。这个规范也要按照低标准、零容忍的标准去制定,对开办这些机构及被这些机构雇佣的人员,都应该有明确的资质要求,而且一旦违反这些规范,要有严惩措施,让他永远不得进入与儿童相关的工作。
澎湃新闻: 您建议对涉事幼师终身禁止从业?
童小军: 是的。我认为只要有虐待、伤害儿童的行为,都应该对其终身禁止从业。我还认为,不光是对被雇佣的人有禁止从业要求,对雇主也应该有这种要求。
当然,除了惩罚,最重要的是,在所有的幼师、师范院校课程中,加入儿童保护的内容,告诉他们什么是儿童伤害,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可以容忍的,红线和底线是什么,哪些东西不可触碰。
澎湃新闻: 据您了解,现在一些幼师培养课程中,有没有儿童保护的内容?
童小军: 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这块内容。
保护儿童,立法的规定要有操作性
澎湃新闻: 对家庭中发生的儿童伤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童小军: 我认为有积极的作用,因为存在这样一部法律,如果出现对孩子虐待或者家暴,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可以报警,而且警察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出警。
但是这又牵扯到一个问题,法律有了,社会共识是否已形成?传统中,我们把打孩子当作是一种教育手段,认为这是合理的,如果没有社会共识,法律落实就不一定能到位。
还有一个问题,即报警后,执法人员面对家庭暴力,是否具备足够好的执法能力,如果没有经过训练或具备处理此类问题的能力,出警后也有可能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澎湃新闻: 从立法上来看,您认为,如何更好地保护儿童?
童小军: 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对儿童伤害,没有全面的、可操作性的规定。
比如说对儿童的性侵,它与成年人的强奸是不同的,它是根据儿童的认知水平和社会行为能力特点来界定的,因此,应该设置出来一个与成年人强奸罪分离的“儿童性侵罪”,以便更好地鉴别和打击性侵儿童的行为。
如果要真正保护孩子,立法上要针对儿童伤害而来,首先要提高儿童保护的意识,弄清儿童的权利,针对儿童伤害的内容,有针对性地立法,使其更具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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