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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教科书式耍赖” 如何用法律战胜无耻

不久前,河北唐山发生了一起“教科书式耍赖”事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黄某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穷尽办法不履行法院判决,受害人儿子赵先生不得不靠卖房、卖画支付医疗费,加之黄某的“张狂”言论,引来舆论一片哗然。就在上周五,这起事件有了新进展,因受害人已经死亡,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黄某批准逮捕。是什么让黄某如此有恃无恐,敢于一赖到底?承担刑责能否免除民事赔偿?现实生活中我们又该如何战胜无耻的“黄某们”?海淀法院法官对此事件进行了剖析和解读。

剖析 黄某为何敢于一赖到底

网上有人总结称,在这起事件中,黄某采用的是“三不一没有”的做法,即不垫付、不探望、不调解以及没有钱,“教科书式耍赖”的称谓也由此而得。

海淀法院法官苏航称,长期以来,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阶段,被执行人挖空心思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行为不在少数。执行效果与执行效率均因此受到较大影响,甚至形成了“执行难”这一专用于概括这一现象的名词。

“客观地说,执行难的形成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有执行人员履职意识的内因,也有执行环境有待改善的外因,既受被执行人执行能力的制约,也受法律规则不够健全的限制。”但法官认为无论如何,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这多数成为“黄某们”的普遍原因。

法官告诉记者,在执行领域,曾经流传着“三难”的说法:一是被执行人不理会法院传票、履行通知书,甚至不惜离开住所、更换工作而四处躲藏,这是“被执行人难找”;二是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多采取转移、隐匿、挥霍财产的方式,在形式或实质上减少偿债能力,造成最终无法执行,这是“被执行财产难查”;三是即使法院成功查找、查封了被执行人财产,被执行人乃至案外人也往往援引法律赋予的异议权利,试图推翻法院的查封行为,这是“执行财产难动”。

更为雪上加霜的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房屋、存款、机动车等财产的登记系统尚未完成信息共享,使得执行人员在执行中为较为全面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往往不得不辗转多个机构,乃至奔赴异地进行查扣。这严重影响了执行效率,为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留下了空间。而对于特种理财、保险等新型投资手段,以及政策性较强的不动产等财产,人民法院即使掌握了财产线索,也因为缺乏法律保障,或是根本无法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或是在后续环节无法进行拍卖、变卖。

由此可见,“教科书式耍赖”的主角黄某有恃无恐、底气十足的原因,多在于此。

释疑 不要抱有“以刑代赔”的幻想

在这起事故中,黄某经认定负主要责任。由于受害人在案发后未直接死亡,黄某彼时也尚未构成犯罪。但随着本月1日受害人不幸去世,且经鉴定与交通事故的伤害有因果关系,因此上周五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黄某批准了逮捕。结合此前网上公布的一段视频,黄某扬言“宁坐牢不还钱”。那么事实果真如黄某所述,如果坐牢就不用还钱?

法官强调,这显然是对有关法律缺乏了解。“承担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对民事案件的继续执行,因此一意孤行拒不履行判决的后果并不能‘以刑代赔’,而一定是‘人财两空’。”

对于黄某是否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确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这一罪名。该条第一款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解释说,在一段时间里,这个罪名因为犯罪圈划定模糊、证明困难、程序衔接断裂等原因被普遍悬置,没有对“黄某们”起到应有的震慑与警示作用。为激活沉睡的条款,最高法又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本罪的情形做出进一步规定,并明确在两种情形下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诉:“(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官说,近两年来,各地法院审理了一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就在今年7月,海淀法院还审理了北京首例因拒不腾退房屋被公诉的拒执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拘役三个月。

对策 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去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向全国人大做工作报告时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承诺。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等法律与政策保障下,全国人民法院与各有关部门出台了建设联动机制、搭建曝光平台、限制过高消费等措施,并探索在广场车站的显示屏、手机彩铃、来电显示、微信朋友圈等渠道精准投放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很大缓解。

但是,就像无论社会如何发展我们在生活中都会遇到纠纷,无论制度如何完善我们也无法在现实生活中完全保证不会遭遇“黄某们”。那么遭遇死皮赖脸的推诿时,我们应该怎么做?

法官强调,切记一定要及时申请强制执行。即使已有生效判决,对于民事案件的强制执行,法律依然采取了“告诉才处理”的立场。执行案件立案,是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起点。

那么什么时候应该申请强制执行?法官说,对于上述案件中支付医疗费之类的给付判决,人民法院在判决主文中会限定履行期限,即要求其在判决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内支付有关费用。当判决因一审各方未上诉,或二审判决作出而生效时,履行期开始计算。如果义务人在期限内未履行或未足额履行,权利人就可以申请立案。

追加被执行人扩大执行范围

在执行过程中妨碍执行最常见的障碍,是被执行人逃避执行,隐匿或向他人转移财产。当遭遇“耍赖”时,执行人难道真的束手无策吗?

法官称,必然不是全无办法,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以扩张执行名义的执行力范围。“简单来说,扩张执行力范围的含义就是在执行阶段,将原生效判决中未加约束的案外人列为被执行人,从而扩张执行财产范围的制度。在合理限度内扩张执行力范围,有力于高效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打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恶意行为,可谓对付‘耍赖’的杀手锏。”

不过法官也称,肆意扩张执行力范围也存在着案外人被剥夺本应具有的经正当程序审判的权利,有违“执裁分离”原则的危险。因此,在实践中对于哪些情形能够进行扩张,一直是争议焦点。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11月公布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对这一问题予以回应。

《规定》明确,追加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可以变更被执行人。但《规定》对于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则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态度。

因此,对于基于特定关系或转移财产的事实,要求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或其他亲友同时承担责任的,一般需要通过另行诉讼取得执行名义。

此外,最高法的另一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引入了执行悬赏制度,即面对“耍赖”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力量,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逃债空间。

本版撰文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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