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国家药监局责成鸿茅向社会解释 律师或申请异地审理
中国医师协会呼吁勿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针对鸿茅药酒广告近五年来被各地监管部门处罚一事——
国家药监局责成鸿茅向社会解释
广州医生谭秦东因在网上发布一篇标题为《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而被跨省逮捕一事,连日来引发广泛关注。事发后,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表示,谭秦东的行为造成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鸿茅国药)直接损失140余万元,“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目前,案件已移送当地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昨日,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针对此事发表声明称,愿意为谭秦东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呼吁公权力机关应慎重对待不同学术观点和言论,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昨日表示,国家药监局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并责成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
当地检察机关
曾经要求警方补充侦查
涉事医生谭秦东在向警方提交的申诉书中解释,《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在标题拟定上或有不妥之处,但在文中没有捏造任何虚假事实”,并强调其发帖目的在于“忠告那些不适合饮酒的老年人不要饮酒,更不要盲目轻信‘鸿茅药酒’的广告宣传。”
事发后,凉城县警方在《起诉意见书》中提到:“谭秦东利用互联网公开捏造并散布中国神酒‘鸿毛药酒’(原文即写为‘鸿毛’),来自天堂的毒药的虚伪事实,恶意抹黑内蒙古鸿茅药酒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的产品‘鸿茅药酒’,造成多个省份的商家和消费者大面积退货,给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直接造成损失1425375.04元”,认为谭秦东的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
对此,谭秦东的家属和代理律师并不认可。谭秦东的妻子刘璇对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现在我们并不知道那些退货是什么时候发生的。我丈夫的这篇文章,阅读量只有2000多(次),怎么可能有这么大的影响?”代理律师胡定锋则表示,退货的真实性、退货行为与谭秦东所写文章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有待考证,需要办案单位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
4月16日上午,北青报记者就这一细节致电凉城县公安局。负责办理此案的张警官称,上个月,当地检察院发出《补充侦查决定书》,要求警方补充侦查,收集相关证据。随后,当地警方按照检察院要求补充了相关证据,并于4月10日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对于家属方的质疑,张警官回应称,“退货的真实性已查证,退货与谭秦东所发网帖有关系,相关证据也已移交到检察院了。”
两家退货公司
目前仍在销售鸿茅药酒
北青报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得警方办理此案的相关材料。内容显示,因“毒药”网帖影响,向鸿茅国药退货的两家企业,分别是杭州萧山保康医药有限公司和吉林省海山医药有限公司。两家企业退货的商品价值分别为2983392元和827712元。
4月16日上午,北青报记者致电杭州萧山保康医药有限公司询问此事,该公司一位徐姓负责人称,去年年底公司确实取消过一笔价值300万元左右的鸿茅药酒订单,“当时已经付款但还没有收到货,听下面的经销商和业务员反映说,网上有一篇文章说鸿茅药酒是毒酒,挺多人都不敢买了。我们看了也担心,就取消订单了。”但徐先生表示,目前下面的门店仍在售卖鸿茅药酒,“看经销商的(销售)情况,需要的话也还会再进货”。
另据办案材料内容显示,吉林省海山医药有限公司向警方反映,长春一位市民在当地一家药房买了8瓶鸿茅药酒,但受“毒药”网帖影响退货了。
4月16日下午,北青报记者电话联系到这位市民。他称,买了鸿茅药酒后,他听别人说“东西不好”,年前就退了货。问及是否因谭秦东所发布的《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网帖,该市民称“网上一些文章说这说那的,我不太懂”。
随后,北青报记者多次尝试联系吉林省海山医药有限公司,但暂未得到回应。此前,海山医药曾对媒体表示,该公司确因“毒药”网帖向鸿茅国药退货,但目前公司仍在销售鸿茅药酒。
案件若被公诉
律师或将申请异地审理
谭秦东因发布网帖遭跨省逮捕一事曝光后,案件的诸多细节也引发关注,如:有网友求证,抓捕现场是否有涉事企业的人员参与?为何不能让谭秦东取保候审?
此前,谭秦东的妻子刘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称,丈夫被捕后告诉她,“抓捕当时,鸿茅国药的人也在现场”。对此,凉城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张警官对北青报记者回应称,“抓捕现场绝对没有鸿茅国药的人,警方办案都是独立的,没有鸿茅国药的人参与。”
谭秦东被抓后,家属和律师前后去探望过三次。据刘璇回忆,她曾在春节前跟警方申请取保候审,想让丈夫回家过年。警方则表示,需要获得鸿茅国药的谅解书。“我们尝试跟鸿茅国药的人联系,最后还是没有成功。”对此,张警官表示,警方是在按照程序办案,“他们有律师,应该也清楚”。
目前,凉城县检察院暂未公布是否对该案提起公诉。对此,胡定锋律师对北青报记者表示,下一步,如果检方决定提起公诉,“考虑到本案的关注度较高、影响力较大,基层法院的水平可能有局限或不足,家属方可能考虑申请异地审理此案。”
中国医师协会:
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4月16日,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针对此事发布声明称,中国医师协会认真阅读了《中国神酒“鸿茅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公安局2018年4月15日的官方微博,认为刑法应当谦抑。
声明中,中国医师协会称,正在设法联系谭秦东的妻子,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愿意为谭秦东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呼吁:各医药企业应严格遵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依法依规发布广告;对于涉及药品的不同观点应慎重对待,以示对生命负责;公权力机关应慎重对待不同学术观点和言论,防止将民事纠纷刑事化。
4月16日晚,北青报记者从谭秦东妻子刘璇处得知,声明发布后,中国医师协会工作人员已与她取得联系,但援助的具体细节双方仍在沟通。
国家药监局:
责成企业向社会作出解释
针对公众和媒体对鸿茅药酒发布广告屡次被相关部门处罚的质疑,昨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鸿茅药酒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责成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对社会关注的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情况作出解释;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汇总近五年来不良反应发生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报告。
同时要求企业严格按照说明书(功能主治)中规定的文字表述审批药品广告,不得超出说明书(功能主治)的文字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此外,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持续加大对该企业日常检查和飞行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如发现违反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药品批准文号。
2018年4月15日
凉城县公安局发布通报称,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被损害案已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1月25日
凉城县公安局以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对谭秦东实施逮捕。
2017年12月22日
内蒙古鸿茅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报案称,谭秦东所发文章传播虚假信息,致多家经销商退货退款。
2017年12月19日
广州医生谭秦东在网上发布帖子《中国神酒“鸿毛药酒”,来自天堂的毒药》,称在老年人群体中热销的“鸿茅药酒”,实际上是酒剂类中药,成分中含有多种毒性中药材。
观点
如认定“损害商品声誉” 须证明“确切因果关系”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事发后,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曾向谭秦东家属发来“逮捕通知书”,称谭秦东涉嫌“损害商品声誉罪”。4月15日凉城县公安局进一步通报称,“谭某的行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已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对此,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耀军律师表示,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刑法在1997年修订之后,新增的一个条款。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张耀军律师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给他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妨害他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导致停产、破产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昨日,北青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损害商品声誉罪”,发现从2015至2017年,仅登记了3起因“损害商品声誉罪”被定罪判刑的案件,其中包括此前引发社会关注的“喜多多椰果王果粒被指是胶做的”一事。
张耀军律师表示,在实践中,这个罪名很少适用,一是因为发生类似情况,很多都按照民事侵权来处理了;另一个原因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入罪标准是非常严苛的,必须考量3个要素: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造成重大损失。具体到此案中,发布网帖与声誉受损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损失数额才能追究这个罪名。
张耀军律师认为,谭秦东作为一名医学专业人士,他发表的文章并非是随意捏造的事实,只是作为医生提出自己的质疑,劝说一些老年人少喝甚至不喝鸿茅药酒,“我认为,这不能认为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此外,如果要认定谭秦东的行为构成该罪,还必须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明,购买者的退货行为与谭秦东发表文章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从目前公开报道的内容来看,‘鸿茅药酒’已被多个省份通报其违法多次,这种公开的通报信息比谭医生文章的影响力要大很多。而且,这些公开通报公众都能看到,一些要买药酒的人,可能是看到了通报信息才退货的,而不一定是谭秦东文章的缘故。”
内存
共有137例不良反应报告 正论证转化为处方药
对于鸿茅药酒如何成为非处方药以及鸿茅药酒说明书中提及的“不良反应尚不明确”的说法,昨天国家药监局新闻发言人进行了解答。
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新闻发言人介绍说,我国于1999年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开展非处方药的目录遴选与转换。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处方药,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批从已上市的标准中遴选产生;2004年之后公布的非处方药,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由企业对已上市品种提出转换申请,经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确定转换为非处方药。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已组织有关专家,对鸿茅药酒由非处方药转化为处方药进行论证。
13年共报告137例不良反应
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该新闻发言人介绍说,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因而具有药品的属性,风险与获益并存,有些非处方药在少数人身上也可能引起严重的不良反应。所以,非处方药也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如在用药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严重者应及时去医院就诊。
鸿茅药酒1992年被批准为药品
很多人认为鸿茅药酒是保健食品,并不清楚它是一种药品。对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介绍了鸿茅药酒的注册审批情况。
新闻发言人介绍,鸿茅药酒为独家品种,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原批准文号为“内卫药准字(86)I-20-1355号”。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再注册,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鸿茅药酒药品标准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四册,处方含有67味药材,规格为每瓶装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为: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以及妇女气虚血亏。
本版文/本报记者 戴幼卿 张雅 李铁柱 张小妹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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