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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鸿茅药酒事件引企业健康发展四问

“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持续发酵。

最近两天,相关部门接连就鸿茅药酒事件作出回应。

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认为,目前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凉城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变更强制措施。

同日,公安部责成内蒙古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核查工作,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理。

目前,“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正在依法办理之中。由此事引发的思考也在继续,其中一个关键问题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企业如何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问

企业缘何敢置法律于不顾

“谭秦东损害鸿茅药酒商品声誉案”的一个焦点,就是鸿茅药酒的产品宣传问题。

据媒体梳理,近10年来,鸿茅药酒广告曾被25个省市级食药监部门通报违法,违法次数达2630次,被暂停销售数十次。

4月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此事进行回应时也明确提出,责成企业对近五年来各地监管部门处罚其虚假广告的原因及问题对社会作出解释。

虚假广告,尤其是食药品领域的虚假广告,并非今天才出现,各地监管部门的数据可见一斑:

今年3月,江西省食药监局召开保健食品企业虚假宣传约谈会,对涉嫌利用互联网站发布虚假广告宣传的5家保健食品企业进行集体约谈。2017年至今年3月,江西省共查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相关案件409起,罚没款900余万元,收回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4个。

今年3月,安徽省食药监局公布2018年首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名单,6起违法广告被叫停,其中4起为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在这些违法广告中,有的处方药广告违法在大众媒体发布,未经审批擅自夸大药品功能主治或适应症范围虚假宣传;有的利用专家、患者的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有的广告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等。

四川省2017年监测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严重违法广告616条次,对严重违法广告企业采取撤销产品广告批准文号、暂停产品销售、公告、约谈、责令改正等行政措施。

实际上,对于食药品广告,相关法律法规早有明确规定。

广告法明确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管理法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副教授吴景明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在法律框架下,任何企业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问题在于,为何仍有企业置法律于不顾?

“企业在营商过程中长期存在不良经营行为,第一个原因是违法成本低,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第二个原因是执法确实存在监管漏洞、监管盲区。”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会长刘俊海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同样,在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的采访中,他同样提到,“主要原因是违法成本太低。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疏于监管,没有对企业形成威慑,甚至有的地方政府为了税收,可能会疏于监管,怠于监管”。

二问

监管怎样对法治建设负责

关于鸿茅药酒,目前仍有诸多疑问。

不过,在处理这些疑问的同时,还有一个问题更值得社会关注:有关部门如何既支持企业发掘优势、拓展市场,又能在企业出现违规违法苗头时,及时提出科学建议、依法进行规范?

“企业应当受法律约束。政府监管部门应该一视同仁地履行监管职责,发现存在轻微违法行为时,可以提出警告,责令整改;如果发现严重违法问题,应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进行罚款、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吴景明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监管部门不能在企业违法时视而不见,不能放任企业违法经营,“哪怕企业是纳税大户,也不能超越法律。监管部门必须尽到自己的职责”。

对此,刘俊海认为,促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并不等于容忍企业有虚假广告、虚假陈述等失信违法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匡正市场竞争秩序。

不过,孟强也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观点:监管和企业的关系确实比较复杂。“一方面,市场经济还在发展过程中,社会在转型过程中,可能确实存在一些模糊地带,所以监管部门最好事先能够帮助企业做好风险防范、做好风险排查,适当提醒监督。在此基础上,对恶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有威慑力的处罚”。

那么,怎样的监管才是对企业未来负责、对地方发展负责、对法治建设负责?

吴景明给出的答案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是保证企业长期发展的根本底线。一旦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最终受到伤害的不仅是企业,还有关相关部门的公信力。这事关政府部门的形象,事关企业的信誉,更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要做到‘放管服’。”刘俊海说,“第一方面是‘放’,政府部门要简政放权压缩行政许可,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第二方面是‘管’,政府部门要做好事中和事后监管。在市场失灵时,监管不能失灵,地方政府不能失灵。第三方面是‘服’,政府部门要服务于消费者保护,服务于企业发展,这两者是并行不悖的。要优化营商法律环境,要一碗水端平。”

刘俊海认为,政府部门要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合法创新。发展和诚信并举,更加注重诚信;公平和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一方面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制止企业不法失信的行为。只有这样,企业才可以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问

企业怎样担当社会责任

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政府部门依法保护、依法监管,但同时也回避不了企业自身的责任。

之所以不可回避,孟强说:“严格地说,企业自身发展并不是监管部门的职责,是市场行为。监管部门是国家公权力机关,不可能去帮助企业拓展市场,但可以对企业违法行为事后处罚。”

对于企业自律,吴景明是这样总结的,党的十八大、十九大报告充分强调依法治国,企业应该依法办事,不能违法经营,“只有依法经营,才能使企业长久存在、健康发展。违法经营可能获得一时高利润,但是最终会得到法律的惩罚”。

对于企业的自律,刘俊海提出了“一心二维三品四商五严六实”的理念,他认为这对企业健康发展极为重要:

“一心”要求企业对广大消费者常怀感恩之心,真正把消费者视为自己的衣食父母;

“二维”要求企业和企业家的右脑要有盈利合理化思维、而非盈利最大化思维,左脑要有社会责任思维。企业一味强调盈利最大化,必然走向道德沦丧的深渊。社会责任思维意味着,企业不仅要做会赚钱、能赚钱、赚大钱的企业,更要成为消费者友好型的、广受世人尊重的良心企业;

“三品”要求企业不但稳步提升产品质量,确保产品百分之百的安全,实现定价的合理化,不断研发和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也要注重提升企业的品质,更要注重提升企业背后的企业高管、控制股东和控制人的人品,他们的价值观、世界观、人生观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寿命;

“四商”要求企业要有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的智商,要有不断受广大消费者发自内心的尊敬、信赖与信任的情商,要有自觉信仰与敬畏相关监管法律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商,更要有自觉践行相关行业最佳商业伦理的德商;

“五严”要求企业要有严格的产品安全标准、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格的售后服务体系、严格的内控体系与严格的问责体系。有些企业的产品安全标准外表非常光鲜,但束之高阁,徒有虚名。产品安全标准的不安全是最大的不安全。产品安全是否有保障,企业要自证清白,更要让严格的制度体系落地生根;

“六实”要求企业夯实和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保障权、治理权与索赔权。企业的义务与消费者的权利互为表里。为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必须心悦诚服地尊重和保障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要做受人尊重的企业,关键是企业要主动担当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尊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安全保障权。法律值得信仰,法律值得尊重,遵守法律就是最大的自我保护。聪明的企业一定要善待消费者,要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尽管有时候有些观点会存在一些偏激、有的也没有科学依据,企业还是要眼睛向内,从自身下功夫。”刘俊海总结说。

在培养企业自律方面,孟强给出的意见是,有关部门要对企业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定期与企业座谈,提醒他们注意法律上的风险点。

“希望企业慎独自律,见贤思齐,择善而从,自觉强化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市场失灵,监管不能失灵,我们不能容忍市场和监管双重失灵的现象。只有实现监管转型升级,消除监管漏洞、监管盲区,才能提升市场公信力,才能更好地提升消费者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刘俊海说。

四问

公众应如何看待企业不良行为

鸿茅药酒事件背后的问题,不仅涉及监管及企业,更关系到群众切身利益。公众应如何看待一些企业的类似行为?

北京律师徐盈认为,当前市场上的确存在一些企业违法经营现象,但公众应该看到,此类问题的存在并不代表所有企业都存在这些问题。应该说,多数企业都会坚守合法经营的底线。

“公众应该看到,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相关部门的监管日趋严格,企业违法行为也能得到及时制止。”徐莹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相信企业都会认识到这一点。只有在法治轨道上行事,企业才能获得长足发展。因此,公众应对市场有信心。

对此,上海律师王艳辉持认同态度。她认为,从实践来看,一方面,企业的守法意识在不断增强,因为只有依法经营才能真正在市场站住脚,真正有所发展;另一方面,消费者的依法维权意识不断提高,这也倒逼企业必须守法经营,必须提供安全的产品或服务。

“另外,必须看到的是,对于各种新业态、新情况,法律在不断完善,执法在日趋严格,企业的违法成本在不断增加。”王艳辉说,从各个方面来看,企业违法空间正不断被压缩。因此,公众对个别企业违法行为应理性看待,不能因个别企业的违法行为失去对整个市场的信心。

在陕西律师张军看来,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公众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一方面善于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也会以法治视角对待一些社会问题。对于个别企业的不良行为甚至违法行为,相信公众会理性对待。此类事件的确影响群众切身利益,但公众也会看到,在强调法治建设的今天,不管是地方政府部门还是企业,都必须依法行事,违法必然会受到法律惩罚,付出代价。“在法治轨道上,企业不良行为将越来越少,市场环境也会越来越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更加全面”。

制图/高岳

链接

鸿茅药酒的注册审批情况如何?

鸿茅药酒为独家品种,现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原批准文号为“内卫药准字(86)I-20-1355号”。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后经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两次再注册,现批准文号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鸿茅药酒是如何成为非处方药的?

我国于1999年发布《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按照该办法开展非处方药的目录遴选与转换。2004年以前公布的非处方药,是由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分批从已上市的标准中遴选产生;2004年之后公布的非处方药,是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由企业对已上市品种提出转换申请,经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评价后确定转换为非处方药。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非处方药本身也是药品,因而具有药品的属性。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不良反应主要表现为头晕、瘙痒、皮疹、呕吐、腹痛等。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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