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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一判决书现317处笔误背后:新证据曝光 最高检受理抗诉申请

■本报记者 宋婕 叶青 北京报道

自2013年审理至今的一起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产生了一份有317处笔误的判决书。

上世纪90年代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称“金霞公司”)和长沙市交通运输局(下称“交通局”)陆续签订3份协议,约定金霞公司将位于长沙市经济开发区金霞小区内43000平方米(折合60多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交通局。后续出现种种事端,导致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证仍然在金霞公司手中。

就对方是否按照协议内容履约,协议是否应该解除,土地使用权应该归谁所有等几个焦点问题,双方自2013年起对簿公堂。案件历经起诉、反诉、一审、二审、再审等程序。目前金霞公司提出新的证据,证明交通局在原审中提供伪证,并向最高检申请检察监督。2017年8月最高检受理了抗诉申请。

协议是否有效

这起纠纷案要回溯至1996年。

当年12月31日,金霞公司与交通局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金霞公司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交通局。当时协议写明,转让地块将开发建设成为长沙汽车北站和长沙公路主枢纽指挥中心以及其他经政府批准的项目。

按照协议,土地转让金为500万元。双方在协议上签字当天,交通局应先向金霞公司支付200万元定金,再由金霞公司在90天内发给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同一天,双方还签订了《土地使用转让补充协议》,约定交通局在先期支付200万定金之后,金霞公司交付涉案土地的平面图,交通局再支付剩余300万。协议还约定,交通局要为金霞公司在指定位置、指定时间修建一条0.8千米长、14米宽的水泥道路。

1999年12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交通局应在当年预付500万征地补偿款给金霞公司。

这3份协议是日后这场旷日持久的纠纷中不变的焦点。

交通局如约支付了500万元。2001年,长沙市政府通知,位于涉案土地上的长沙汽车新北站投入运营,由交通局下属企业经营。至2006年,金霞公司始终未将涉案土地过户至交通局,但该下属企业已经将部分土地对外出租,用于经营非运输业务。

2010年,长沙市开福区政府请求市政府支持汽车北站搬迁。2013年,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将涉案土地由交通用地调整为教育用地进行公示。金霞公司方面介绍,2015年汽车北站从涉案土地迁走。

在这种情况下,金霞公司向湖南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所签协议。同时,交通局提起反诉,要求将涉案土地使用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后给交通局。

案件争议

本案第一个争议点是,双方签订的3份协议是否应当解除。

交通局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无疑是合法有效的,交通局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全部土地价款,金霞公司也将涉案土地交付给交通局,但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导致交通站场一直无法建设。他们请求法院判令金霞公司在办理相应手续后,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过户至交通局。

但金霞公司称,双方所签协议仅是就土地转让达成的意向性协议,需经长沙市国土管理局认可后再签订正式合同。但协议没有明确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也没有进行任何土地测量,所以不能得到国土局的认可,不具备操作性,无法作为正式土地转让合同履行。且签署上述协议后,交通局也没有履行合同约定修建完毕道路,构成严重违约。

金霞公司在庭审辩护意见中称,交通局所谓的汽车北站交通枢纽,是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临时建筑。目前涉案土地的8成由两家驾校租用,汽车北站也已经搬迁,这让土地转让协议违背了签订的初衷,无法得到国土部门的认可,无法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金霞公司提出,长沙市开福区政府已经准备了新的土地用于长沙汽车北站的落户,这导致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此外,交通局也未按照协议约定修建完成指定道路。因此金霞公司提出诉讼请求,希望法院判令解除双方所签订的3份协议。

这些都遭到了交通局的否认。交通局认为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投资建成了汽车北站进行营运,金霞公司所称的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加价转让给第三人均不属实。

土地使用权归属是本案的另一大焦点。案件第三人长沙江湾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江湾公司”)提出,2009年7月,公司与金霞公司就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湖南高院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江湾公司代金霞公司偿还3000多万债务,金霞公司将涉案土地过户至江湾公司。

本案审理时,江湾公司已经偿还了债务,但金霞公司未对上述涉案土地办理过户。江湾公司认为,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涉案土地已经被确认为江湾公司所有。他们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江湾公司对涉案土地的所有权。

交通局则认为,涉案土地已经由金霞公司转让给交通局,相关协议已实际履行,签约时间也大大早于江湾公司的调解书。而且土地已经由交通局开发为汽车北站运营,江湾公司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司法交锋

湖南高院查明,金霞公司和交通局签订的3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大部分合同内容,虽然交通局未全部完成指定道路的修建义务,存在违约行为,但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不构成违约。此外,涉案土地主要是用于长沙汽车北站,虽有部分土地对外出租,但土地的用途未整体变更,并无不当。故金霞公司主张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归属,法院认为,虽然江湾公司有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但只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认,并不是对涉案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虽然江湾公司按照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取得对金霞公司的债权,但该债权并不优先于交通局在本案中的债权。

综上,2014年12月11日,湖南高院法院判决金霞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将涉案土地的使用权登记至交通局名下。

金霞公司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最高法院。2015年12月18日,最高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作出后,金霞公司第二年以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最高法提起再审。2016年10月25日,最高法院驳回了金霞公司的再审申请。

事情至此,金霞公司已经走完所有的司法程序,案件似乎尘埃落定。但2017年金霞公司却发现,交通局在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即部分土地对外出租的合同是伪造的,审判程序存在问题。在获知这一情况后,金霞公司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2017年8月11日,最高检出具《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决定予以受理。目前,该案还在最高检的受理过程中。

责任编辑:杨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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