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记者赵文君)针对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补偿标准等问题,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的疫苗管理法草案增加规定,国家实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
草案明确,实施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接种后出现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器官组织损伤等损害,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不能排除的,应当给予补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具体补偿办法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草案提出,接种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所需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责任编辑:刘维斯
- 专家解读中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内容集大成2018-11-13
- 《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受种者有权要惩罚性赔偿2018-11-12
- 最新国内新闻 频道推荐
-
喜茶与杜蕾斯道歉怎么回事?喜茶与杜蕾斯为什2019-04-21
- 进入新闻频道新闻推荐
- 漫画台湾:我们都是中国人
- 进入图片频道最新图文
- 进入视频频道最新视频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