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5月10发布通知,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澎湃新闻注意到,根据《意见稿》,乘客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根据《意见稿》,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利用公共汽(电)车(含有轨电车,下同)、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和有关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活动。
《意见稿》明确城市公共交通定位和发展方向,规定国家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引导公众优先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在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建设规范方面,《意见稿》明确指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使城市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详细规划相互衔接,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用地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的,其收益应当用于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大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交通影响评价,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意见稿》规定,城市公共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城市人民政府对执行票价低于运营成本以及执行政府乘车优惠政策或者指令性任务增加支出等情况,给予补贴、补偿。
《意见稿》规定,乘客不得在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内饮酒、吸烟、乱扔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不文明行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以及其他有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进站、乘车。禁止非法拦截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干扰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设备等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意见稿》针对城市轨道交通的特点,单列一章作出特别规定。要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周围已有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意见稿》指出,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违禁品、管制物品和涉嫌违法犯罪人员的,应当妥善处置,并立即向公安机关、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众可以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关注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查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提出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或者中国法律服务网(www.12348.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6号司法部立法四局(邮政编码:1000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sgj2019@chinalaw.gov.cn。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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