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解丽)昨日,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做好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将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给予一次性临时生活补助,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据悉,临时性生活补助标准为3000元。
《通知》指出,本市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低收入家庭成员中,申领补助当月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申领一次性3000元的临时生活补助。临时生活补助由各区财政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可于2019年8月1日至8月31日,根据个人意愿持《生活困难失业人员临时生活补助申请表》到户籍地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办理临时生活补助申领手续。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街道(乡镇)办事处在接到生活困难失业人员的申请后,通过核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相关信息系统记载信息,对申领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当场告知申领人员原因;符合条件的,将拟享受临时生活补助的失业人员名单在本街道(乡镇)办事处公示栏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办事处将材料报送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核汇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审核汇总情况,向区财政局提出各街道(乡镇)资金需求,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意见,及时将资金拨付街道(乡镇)。
《通知》强调,各街道(乡镇)办事处应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监督。街道(乡镇)办事处应明确告知申请人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对虚报冒领补贴的,由街道(乡镇)办事处负责追回补贴资金。
据悉,政策实施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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