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蚂蚁金服员工受贿案引发业内广泛关注。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下称“判决书”),任职于蚂蚁金服数娱中心商务经理的刘庆南,利用负责支付宝客户的准入、投诉管理的职务之便,将本不能审核通过的公司得以审核通过,并为之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通知他人及时变更收付款主体,进而收受贿赂1372.9万元;同时,蚂蚁金服另一员工孙晶也因涉该事件收受贿赂29.6万元,二者合计受贿1402.5万元。
不过,该判决书于7月12日发布,仅5日后,便在7月17日下午被下线。
7月18日,南都记者联系了多位参与该案件的辩护律师,有律师回应称确实有此案件,该事件涉及金额较大,各方都比较重视,涉事被告人已在2017年被逮捕,案件于2018年结案。
据判决书,该案涉及成员分别为:被告人刘庆南(花名鸿元),男,1984年8月1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郑州市,大学文化程度,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娱中心商务经理;被告人孙晶(花名梵茵),男,1980年10月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蚂蚁金服(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数娱中心高级业务专家;被告人吴铮,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大学文化程度,北京金朋元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孙冰,女,1979年2月出生,回族,出生地河南省洛阳市,大学文化程度,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据悉,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被告人刘庆南利用其在蚂蚁金服数娱中心担任业务发展专家,负责支付宝客户的准入、投诉管理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吴铮提供帮助,将吴铮提供的本不能审核通过的公司得以审核通过,并为吴铮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通知吴铮及时变更收付款主体。其中,被告人吴铮为表示感谢,将一张郭某身份登记的尾号3383招商银行卡送给被告人刘庆南,刘庆南通过刷卡消费和取现,截至归案,该银行卡总计转入资金372.9万元。上述款项被被告人刘庆南刷卡消费和取现。
另据被告人刘庆南的供述,其在侦查阶段供认收受被告人吴铮人民币21万元并借用两辆车。当庭对收受被告人吴铮人民币372.9 万元,并在吴铮的公司出现赌博投诉时给蚂蚁金服公司提供证明避免吴铮的业务被关停的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刘庆南利用其在蚂蚁金服数娱中心担任商务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孙冰介绍的方某某(另处)提供帮助,将方某振提供的本不能审核通过的公司得以审核通过,并为其提供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使方某振的客户公司能够正常使用支付宝进行收支,在确实无法应对支付宝公司的检查时,通知被告人孙冰等人及时变更收付款主体。方某振为表示感谢,通过被告人孙冰于2017年4月27日,5月26日、7月21日分三次送给被告人刘庆南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万元。
据被告人刘庆南的供述,其供认三次收受被告人孙冰现金人民币 1000万,用于河北买房、车位花费230万元,160万元买台车,剩余600万元生活用掉。
涉贿赂案的另一蚂蚁金服员工名为孙晶,2017年3月,被告人孙晶利用其在蚂蚁金服数娱中心担任高级业务发展专家,负责审批支付宝商户签约的职务之便,为被告人吴铮提供帮助,将吴铮提供的公司审批由刘庆南担任商务经理,让刘庆南可以为吴铮的公司处理各类涉赌、涉诈投诉,使吴铮的公司能够正常使用支付宝进行收支。被告人吴铮为表示感谢,经与被告人刘庆南商议后,将一张孙某身份登记的尾号5105建设银行卡送给被告人孙晶,该卡分别在2017年6月、7月、8月分多次转入人民币29.6万元。
根据判决书披露的“抓获经过、发立破案经过”,2017年8月9日19时,公安机关接到举报被告人孙晶、刘庆南嫖娼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民警将二人从天目山路支付宝公司带回派出所调查。
此外,被告人吴铮系在海口入境时被抓获。被告人孙冰系被动归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庆南、孙晶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被告人刘庆南的犯罪数额巨大,被告人孙晶的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吴铮、孙冰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庆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26年8月9日止)。
被告人吴铮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8月15日起至2020年8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孙冰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孙晶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此外,扣押于公安机关的赃款人民币60.1万元、手机六部、涉案郭某某、孙某银行卡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孙某尾号5105建设银行卡内赃款人民币194244元及孳息予以没收;暂存于本院的赃款人民币756元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赃物京N×××××车一辆、大厂回族自治县福泰花园兰苑46号楼3单元1402室房产及小区车位一个依法拍卖、变卖后上交国库;郭莉莉尾号3383招商银行卡内的赃款人民币81889.9元及孳息予以没收;查封在案的被告人刘庆南妻子张某2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广渠路21号1号楼13层1301室房产依法拍卖,所得款项在涤除优先权后属于被告人刘某南部分予以追缴;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刘庆南追缴后,上缴国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表示,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该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责任编辑:黄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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