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7月19日从国家邮政局了解到,为了促进快递末端服务持续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日前公布了《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据国家邮政局统计显示,2018年,我国投入运营智能快件箱27.9万组,新增7.3万组,箱递率达8.7%,同比提高1.9个百分点。智能快件箱以其时间配置灵活、时效性高、私密性强等特点,逐步发展成为我国城市快递末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也存在着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涉及的寄递流程较为复杂、操作环节较多、相关企业责任划分不清晰、收投服务不规范、用户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等。
本办法所称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递物品的设施、设备。办法共35条,主要围绕包容相关企业共同发展、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规范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保障智能快件箱寄递安全四个方面展开。
在资质方面,办法规定,运营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即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和使用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的企业(即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具备与快件收寄、投递业务相适应的服务能力。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自智能快件箱提供寄递服务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为智能快件箱办理快递末端网点备案。
办法明确了智能快件箱设置要求,要求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为实名收寄以及验收、拒收快件提供技术条件和服务;运营企业应当安装监控设备,监控收寄全流程和周围环境;收寄快件应当告知寄件人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企业应依法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鼓励该类企业设置快件包装回收装置和设施,提供快件包装回收服务。
依据办法,若存在监控设备未运行或者被遮挡的,交寄物、交寄行为被遮挡,以及国家规定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之一的,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不得开放智能快件箱接收交寄物品的功能。否则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寄件端,寄件人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的,应当依法如实提供寄递详情单信息,接受身份查验;通过查验后,将未封装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体内。若存在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寄件人身份未经查验或者未登记身份信息等涉及安全保障的其他情形之一,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收寄。如果交寄物品与交寄信息不一致,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仍予收寄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要求,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收件人不同意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的名址提供投递服务。寄件人交寄物品时指定智能快件箱作为投递地址的除外。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应当合理设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费。
此外,在物品方面,办法提到,快件出现外包装明显破损、重量与寄递详情单记载明显不符等情况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寄递详情单注明快件内件物品为生鲜产品、贵重物品的,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不得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快件延误、损毁、内件短少的,收件人可以当场拒绝签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运营企业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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