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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光明日报》上发表的一篇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丽萍的文章引发网友热议,该文章针对目前我国国民初婚初育年龄越来越高的问题,提出在我国当前发展情形下,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婚龄已不适应我国国情,应当适当降低,建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而网易新闻发布的是否赞成该文章观点的网络调查显示,约七成网友表示不赞成。

王教授的考虑自然有她的道理,但笔者认为,网友的态度更能说明问题,它至少说明在现阶段的中国国情下,降低法定结婚年龄不是民心所向、群众认可的事情。而如果仔细推敲还会发现,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对于解决婚育问题不仅无益,可能还会“好心不成办坏事”。

首先,王教授所言我国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偏高的确是事实,但是偏高并不意味着落后。如果偏高就是思想保守、愚昧落后的话,那么我国古代十五六岁就合卺成家的习俗,岂不是比现在欧美各国低龄结婚还要时髦得多?再者,对于早婚早育观念尚有很大市场的农村地区来说,结婚年龄低也绝不能说明农村就比城市先进。问题的关键还在于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政策一定要符合国情。

其次,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并不能简单粗暴地提高生育率。要理解这一点,就要明白当前青年男女晚婚晚育的主要原因是婚姻和抚育孩子的经济成本太高,而不是法律规定的约束。随着年轻人受教育程度逐渐提高,他们的婚育观念也在发生变化,他们更加重视人力资本的积累,所以晚婚晚育对他们来说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物质生活水平越高,初婚初育年龄就会越晚,这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我们应该正视这个社会自然发展的现象,而不是“病急乱投医”,只知道催促人们快点结婚,也无法改变城市化进程、经济社会发展已经改变人们婚育观念的事实。

诚然,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男女双方因未达法定婚龄、不能办理结婚登记而同居生活、生育子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这些问题只是少数,并且随着经济水平的发展、教育水平的提升,这些地区的早婚习俗也会发生改变。

再者,回到具体现实,18周岁的青年男女可能还处在接受教育或者刚刚工作的阶段,他们显然还无法承担婚姻和抚育孩子的责任。而结婚就意味着要对家庭负责,但是早婚早育的青年男女还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和自觉,“为婚育而婚育”,这有悖于婚姻和生育本身的意义。

最后,如果真的降低了法定结婚年龄,社会上关于“大龄剩男剩女”的焦虑也会更进一步加剧,年轻人可能刚刚高中毕业就要面临八大姑七大姨催婚的尴尬境地,大学生也无法安心学习,而早婚也将带来离婚率进一步提高等等社会问题。所以,笔者以为,简单地降低法定结婚年龄并不是明智之举。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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