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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三审稿今天(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对此,草案作出针对性规定,完善高空抛物坠物相关规则。

草案二审稿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作出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一规定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没有作出修改。

近一段时间以来,“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引发社会关注。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提出,为保护公众安全,建议进一步明确各方责任。

全国人大宪法法律委副主任委员沈春耀表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对于造成损害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调查,对责任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需要明确建筑物管理人、施工者、作业者的责任,做到多管齐下,共同发力。”

沈春耀介绍,从民法典编纂来看,关于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的关系,民法总则已经作了规定: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这一规定将编入民法典总则编中。因此,关于‘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问题,在侵权责任编中可不必再作规定。”沈春耀说。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对草案作出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二是增加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增加规定,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四是增加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五是增加规定,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今天(22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就遗体捐献、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问题进一步作出规定。

沈春耀介绍,草案二审稿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生前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死后遗体捐献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予以鼓励。草案三审稿吸收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内容,增加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

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隐私权保护规定。将隐私的定义修改为“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秘密空间、秘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相比于之前的草案二审稿,突出了“不愿意为他人知晓”这一特点。针对在宾馆房间私装摄像头进行偷拍、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草案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搜查、进入、窥视、拍摄他人的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草案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将自然人的“电子邮箱地址”和“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的范围,规定个人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行踪信息等。有的常委委员提出,为了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除了对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外,还应当对加工、传输、提供、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规范。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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