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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制分类

个人将承担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个人不分类投放"屡教不改"最高可罚200元

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北京等重点城市于2020年底前先行实施生活垃圾强制分类的要求,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在处罚方式上,设定了处罚梯度,对违法受到处罚后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更严处罚。

具体来说,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1000元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于违反规定的个人,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其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受到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的信息将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规定,受处罚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分类不合规收运单位可举报

本市延续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按规定设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整洁;明确不同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收集、贮存生活垃圾。此外,应将生活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垃圾的行为等。

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责令立即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若分类责任人将生活垃圾交由未经许可或备案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置的,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中,物业企业主要承担着城市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胡同、街巷等地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条例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其义务。针对无法确定分类管理责任人的情况,要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政府组织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为进一步发挥倒逼作用,条例规定,除分类管理责任人外,收集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均可各自对上一环节交付的生活垃圾是否符合分类标准进行监督。发现不符合标准的,有权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管执法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设施的总体布局以及收集、运输、处理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关键词:混装混运

加大处罚力度

居民遵守规定做好垃圾分类,但来收运的车辆却“混装混运”,严重打击了源头分类的积极性。此次修改进一步提高了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条例规定,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集中收集设施或符合规定的转运、处理设施,不得混装混运,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对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清除,处罚额度由之前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调整为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

关键词:社会共治

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

垃圾分类要靠人人动手。条例明确,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组织、引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或者村规民约。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群众性自治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开展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同时,支持环境卫生、循环经济、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相关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参与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责任编辑:林晗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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