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与当年出生被抱错的医院协商未达成一致,“错换28年人生”事件再度引发舆论关注。南都记者此前报道,5月12日,28年前被错抱、如今身患肝癌的男子姚策告诉南都记者,因治疗肝癌所需高额医药费,此前他希望医院能先行垫付。而目前协商的结果为,医院仅同意借支,并建议走司法途径。
在医院生产后,孩子为何会被抱错?抱错之后,医院应否承担,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南都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医院、抱错”为关键词检索出28份裁判文书,发现多次错抱孩子事件因医院工作人员过失导致,有的被错抱40余年后才发现,有的出生仅5分钟便被交叉抱错。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上述判例中,法院均判决医院应赔偿相关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北京通州区发生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当事双方家庭共计50余万元。
孩子为何会被抱错?
为何在医院生产后,会出现孩子抱错的情况?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多起孩子抱错案件均与案发时医院实行母婴分离模式有关,有家长曾怀疑孩子被抱错向医护人员询问,对方回复婴儿没有问题,直到多年后亲子鉴定结果证实并非亲生。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年审理的该市首例“串子案”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该案中,原告潘某、饶某在1986年6月均前往被告北京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处住院生育。6月18日,原告饶某生育一子向某;6月23日原告潘某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王某文、王某武。
事发后,被告北京通州区妇幼保健院对产后母婴实行分离制管理,新生儿由被告医护人员负责照顾。20年后的2006年底,王某夫妇得知在通州区城内有一个长得和其长子一模一样的孩子,多方寻找联系上这名孩子的母亲饶某,并经亲子鉴定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当初被告实行的产后母婴分离制度管理存在瑕疵,致使发生串子事件。该事件发生系被告管理过错所致,应对原告的寻子误工费、鉴定费等,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进行赔偿。同时也应对向某、王某武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部分进行赔偿。
南都记者注意到,有两名产妇仅相隔五分钟各产下一名女婴,因医院护士过失,将二人抱错。
陕西安康市汉阴县人民法院2008年的一份一审判决书显示,汉阴县人民法院查明,2001年5月2日,李某、刘某因临产到安康市中心医院待产。次日凌晨3时许,两人相隔5分钟各产下一名女婴。该医院护士因过失,误将李某所生女儿交与在产房外等候的刘某家属,将刘某所生女婴交与李某家属。
还有的婴儿在医院工作人员为其洗澡时抱错,家属曾察觉到异常,但被院方否认。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公布的一份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05年3月21日,原告陈某在被告温州友好医院生下原告黄某,儿子出生后第二天,温州友好医院工作人员在为婴儿洗澡时,将原告黄某与案外人白某、傅某之子换错。
婴儿洗澡回来后,原告家人察觉,婴儿的鼻梁变高,遂向被告医护人员提出疑问,但被告医护人员答复原告家人,婴儿没有问题。
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在医院被抱错孩子,医院是否有过错,应否承担责任?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在裁判文书网显示的串子、错抱案例中,法院均判决医院需承担责任,对相关当事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前述温州市发生的错抱案件中,另一对当事父母傅某夫妇也将医院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产妇在住院生产期间,医院负有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应确保产妇所生子女处于产妇及亲属的监护之下。原告傅某在被告温州友好医院产下儿子后,被告医护人员在对原告儿子进行日常护理过程中发生重大失误,致使原告儿子与他人之子换错,被告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书称,由于被告温州友好医院的过错行为,使得原告与亲生儿子分离近5年时间。虽然其亲生儿子在另一对父母处得到亲生子女般的抚养,原告也与另一对父母之子建立了亲子间的感情。但原告因无法弥补过去五年其与亲生儿子间的亲情空白,以及一时无法割舍其与所抚养的他人之子的感情,而遭受精神痛苦。被告温州友好医院应给予相应赔偿以抚慰其精神伤痛。
陕西安康汉阴县人民法院则认为,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前述安康市中心医院对原告和第三人生产的婴儿在管护上有过错,造成原告与第三人交叉错抱孩子,其医疗行为直接阻碍了本案原告及第三人与其子女间权利的行使,导致原告及第三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被告应为此承担责任。故原告及第三人要求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
不仅被错抱孩子的父母作为原告起诉医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公布的一份判决书显示,被错抱的孩子本人也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判决书显示,1978年7月19日,原告洪某的生母谭某、养母宋某在沈阳总医院和平医院(现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和平分院)分娩期间,由于该院对其所生婴儿在管护上存在过错,导致她们交叉抱错孩子:谭某分娩后回到病房不久,医务人员把一名手上带着谭某名牌的男婴送到谭某身边,出院回家后为男孩取名付某。
付某上初中时,谭某带其到牙病防治所矫正牙齿,验血后发现血型与谭某夫妇不符,经亲子鉴定,付某与谭某夫妇无血缘关系。经过几十年的寻找,谭某于2017年才找到亲生儿子洪某。2018年,谭某夫妇、宋某夫妇、洪某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在洪某一案的判决书中,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医院的过错,导致二个家庭的父母与亲生骨肉分离40余年之久,被告的过错行为不仅侵害了原告洪某亲生父母抚养、教育自己子女的权利,同时亦侵害了原告洪某接受亲生父母的抚养、教育以及赡养亲生父母的权利。
法院酌情认定,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应赔偿原告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南都记者查询到,此前,法院已判决涉事医院分别赔偿谭某夫妇、宋某夫妇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5万余元。
抱错之后怎么办?
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南都记者注意到,在多起错抱案件中,起诉时间相较案发时间已超过20年,有的甚至长达40年之久。
前述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中,案件是否超过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成为争议焦点之一。法院认为,因原告直至2017年通过DNA鉴定结果,才得以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在此之前未主张权利,属于客观障碍,应作为特殊情况,实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案件内,错抱事件发生于1975年,但直至2014年、2016年,原告才分别与养父母、亲生父母进行亲子鉴定,发现两家孩子被抱错的事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最长诉讼时效经权利人申请可以延长。
南都记者梳理发现,发生错抱孩子的家庭中,有部分当事人发现此事后将被错抱的孩子换回。
前述温州市发生的错抱案件中,两家人的孩子2005年在医院出生后被错换。2009年,在当事医院、被错抱孩子的父母共同努力下,双方在较短时间内确定了重点对象,并通过亲子鉴定的方法确定被错抱的另一个孩子。
在确定亲生儿子被换错后,被错抱孩子的当事家长曾数次到另一方家长处要求换回儿子,但对方一时难以接受事实。直到2009年案件审理期间,双方家庭协商一致,将各自的亲生儿子换回。判决书显示,由于双方家庭家境相当,儿子换回后已逐渐适应了新的生活环境。
温州发生的该起错抱案件中,被错抱孩子的两个家庭均对涉事的温州友好医院分别提起诉讼。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温州友好医院虽在日常护理上存在过失,但事后积极配合查找,并找回了错抱的亲子;父母与亲子间正逐步建立亲子感情;根据本地区的平均生活水平,判决给付当事的两个家庭共1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除了民事赔偿,法院还曾判决医院需对被错抱孩子的家庭赔礼道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07年审理的“串子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赔偿被错抱孩子的两方家庭寻子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同时,以书面致歉信的方式向两方家庭的多个当事人赔礼道歉。
采写:南都记者 詹晨枫
责任编辑: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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