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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类型日趋广泛。这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破产、第三人撤销之诉和执行异议之诉中反映尤为明显。

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了社会诚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为治理虚假诉讼乱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长效机制。各地法院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摸清虚假诉讼的现状

民间借贷诉讼中发案最多,涉暴力催收、高利放贷、虚构债务等“套路贷”手段

2020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时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涉及虚假诉讼的系列案件作出宣判。认定63件案件系虚假诉讼,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罚款6300万元,并将各案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这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针对虚假诉讼行为开出的最大“罚单”。

“这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重拳出击的决心。”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说。

据了解,虚假诉讼已经在民商事审判的各个领域中出现,其中发案量最高的是在民间借贷诉讼之中。2015年至2020年上半年共有6142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涉虚假诉讼,在虚假诉讼中占比达46.36%。从民事案由发案量的年均增速上看,涉虚假诉讼的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年均增长较快,均超100%。

“当前全国虚假诉讼的金额增长较快,上千万元的案件已经并不少见。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中,涉及财产的案件共计1.21 万件,占比91.35%,涉案总额1166.81亿元,平均每案涉案金额为964.07万元。”最高法立案庭庭长钱晓晨说,涉案金额超千万元的涉虚假诉讼民事案件,集中分布在广东、江苏、浙江等经济大省。

虚假诉讼行为形式多样,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既有当事人利用现有证据,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也有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利益;还有当事人与案外人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另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等。“这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准确识别虚假诉讼存在难度,出现‘错判’,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卢建平说。

实施虚假诉讼行为,有的是为了追求非法的财产利益,有的是为了逃避国家政策的规制。据统计,从虚假诉讼的动机上看,53.84%的案件中被告人为非法取得债权、公积金、保险金等经济利益,29.65%的案件中被告人的目的是逃避债务履行义务,8.45%案件中被告人企图通过法院查封或冻结以阻止他人分割资产。还有部分案件中被告人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掩盖赌博等非法债务,或利用法院裁决获得资产的优先分配。

虚假诉讼的危害还表现在它往往与刑事犯罪紧密相连。据统计,虚假诉讼中有24.65%的案件涉暴力催收、高利放贷、虚构债务等“套路贷”手段,有19.05%的案件为恶势力或犯罪集团团伙作案。涉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的关联罪名主要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寻衅滋事罪,分别占比21.97%和11.92%。

出台司法解释推进诚信诉讼

综合运用罚款、拘留措施并通过责令赔偿、再审纠错及时救济受害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惩治力度。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或者联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调控政策下人民法院严格审查各类虚假诉讼的紧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等司法文件和司法解释,不断加强审查甄别力度,推行诚信诉讼制度建设。

2015年,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成立不久,在审理上海欧宝与辽宁特莱维借款纠纷案时,法官发现证据疑点,经过缜密审查,查明当事双方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庭认定双方当事人构成虚假诉讼,在驳回上诉请求的同时,对双方当事人各罚款50万元。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被确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2015年12月29日,在审查新民市人民政府申请再审一案中,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又查明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决定对该评估机构依法罚款1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及2名直接责任人员各罚款2000元。

“这些案例体现了最高法一以贯之倡导当事人诚信诉讼,维护诉讼案件程序正义的态度,坚决让不守诚信、不遵规则的当事人自食其果。”卢建平说。

近年来,最高法根据大数据分析的情况,要求各审判单位加强对虚假诉讼高发案件领域的研究,按照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特点,寻找虚假诉讼行为的规律,确定识别虚假诉讼行为的方法,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识别虚假诉讼,为规制虚假诉讼提供有效的指引,以加大打击虚假诉讼的工作力度。

“治理虚假诉讼,要严格依法办理,惩治救济并重。对于实施虚假诉讼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情节和后果施以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王富博说,要积极研究虚假诉讼受害人救济途径,虚假诉讼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责令虚假诉讼参与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虚假诉讼受害人提出的再审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检察机关提起的抗诉案件,依法及时立案审查审理;确有错误的,依法坚决纠正。

开展专项行动打击虚假诉讼

对律师、律所、鉴定机构等存在的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将关口前移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虚假诉讼案件,章明方等4名被告人均因虚假诉讼罪获刑,其中有一人是从业多年的法律工作者。

2017年,为审批“零土地技改”项目,章明方需将名下针织厂的土地使用权过户至章晶名下的塑料厂,于是伙同王冬青伪造了制衣厂与塑料厂的《土地买卖协议》及一张制衣厂已收到塑料厂支付的土地款的收条。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法官从土地产权过户中发现蹊跷之处:《土地买卖协议》和收条的落款时间均为1998年,但参与协议签订的塑料厂于2013年才成立;协议和收条的纸张是“高桥街道文书稿纸”,而该街道于2001年才撤乡建街道。据此,可以认定两份证据均为伪造。

浙江高院副院长陈志君介绍,为加强虚假诉讼的防范与甄别,浙江法院要求,在立案环节,让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签署《诚信诉讼承诺书》。对于涉嫌虚假诉讼的案件,法官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该调查的调查,该传唤的传唤。法官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应当按照司法责任制要求进行追责。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对在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冒充他人参加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廖某及一律师事务所分别罚款1万元、5万元。法院认为,廖某及该律师事务所在明知未得到建筑公司真实授权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未经授权的委托书,其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客观上造成扰乱诉讼正常秩序、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不良后果,应予处罚。

“应积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人名单制度和公职人员、律师参与虚假诉讼行为通报制度,在立案、审判、执行各环节将虚假诉讼拒之门外。”王富博说,对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等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司法建议,努力将防范虚假诉讼的关口前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发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防范与打击“套路贷”及虚假诉讼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江苏高院民五庭相关负责人介绍,凡涉嫌“套路贷”、非法集资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的网络借贷纠纷,应裁定不予受理;进入审理环节的,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判决书、调解书已经生效的,应依法提起再审,予以纠正。

“实现对虚假诉讼的源头治理,需要大力开展法治宣传,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虚假诉讼危害的认知,引导教育人民群众依法诉讼,弘扬诚信的社会风气。”王富博说。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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