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0月29日公布《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符合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数据中包含重要数据;处理个人信息达到一百万人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等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向国家网信部门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数据处理者在向境外提供数据前,应事先开展数据出境风险自评估。(记者王思北)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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