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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双周协商座谈会聚焦“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关系青少年健康成长和亿万家庭幸福,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如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推动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迈向更高水平?日前,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邀请部分全国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围绕“促进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保护”协商议政,为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凝聚共识。

厉行法治:

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近年来,有关方面围绕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做了大量工作,取得积极成效。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正式施行。此后,《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从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加大社会保护力度等方面加强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条款的力度。然而,相关法律在实施中仍存在不少堵点难点,加强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任重道远。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张季在调研中发现,当前各部门在协同、协作和协调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与其他政策间衔接不顺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尚未形成有效的联动工作体系。

“司法保护是未成年人权益的最后一道保护线。”张季建议,建立符合未成年人成长规律的司法工作体系和科学的评价、考核体系,切实提升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业能力。与此同时,持续推进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政府保护制度衔接,形成未成年人保护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职责,切实保障好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张季的建议得到了在场委员的普遍认同。大家认为,要更好发挥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的牵头作用,完善成员单位分工、协调、衔接机制,促进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相互融合。

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人员入职查询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从源头预防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际部一级巡视员费薇在调研中发现,入职查询制度存在以下问题:查询适用范围偏窄,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未纳入;查询系统不够完善,各地系统处于“孤岛”状态;对相关行业落实入职查询制度监督力度不够等。

“推进入职查询制度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全覆盖,扫除入职查询盲区盲点。”费薇建议,进一步扩大入职查询适用范围,逐步将对未成年人有潜在危险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部纳入查询范围;加强部门协同、信息共享,完善全国统一的犯罪信息库;强化对相关行业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推动司法机关与相关部门共同打造从业禁止执行监督一体化机制。

标本兼治:

实现国家监护和家庭监护有效衔接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监护是未成年人的第一道保护线。

“很多问题少年的背后,往往有一个问题家庭。”全国政协委员、原国家行政学院副院长杨克勤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家庭由于父母离异、外出务工等原因,父母疏于履行监护职责,甚至虐待儿童,造成未成年人身心伤害。杨克勤认为,虽然基本生活有所保障,但儿童的人身安全、心理状况、情感需求等方面的监护很难落实,容易催生失管、涉罪未成年人。

当未成年人遭遇这些问题,政府和司法机关应如何介入?如何避免出现部分不负责任的父母“只生不养”的情况?

“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国家监护为兜底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安排。”杨克勤说,“建议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监督引导,夯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细化临时监护和长期监护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国家监护兜底作用,实现二者有效衔接。”

杨克勤还建议:“加大对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的惩戒力度,在现有惩戒机制基础上,考虑将不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纳入治安处罚范围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中。对因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情况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或受到侵害的,由检察机关向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童建明现场回应:“未来我们将持续加强对家庭监护问题的监督,扎实推动‘督促监护令’落实和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制度,然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集团公司促进会副秘书长严慧英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人并不了解强制报告制度,日常生活中对未成年人造成伤害的情景,在传统观念里被认为是“家务事”。

“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伤害的关键在于早发现、早制止、早惩治。”严慧英认为,防止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应建立起统一高效的强制报告受理处置机制。对此,她建议明确相关责任主体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要对主管行业和领域内的强制报告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指导,对不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又不构成违法犯罪的,支持用纪律和行业管理规范等手段追责。

社会共治:

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培养未成年人遵纪守法观念和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学校是法治教育宣传的重要阵地,当前,部分中小学存在法治教育边缘化、教材和师资跟不上实践需求、法治副校长覆盖不均衡等问题。

对此,全国政协委员、厦门市政协副主席国桂荣建议,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普法宣传,发挥学校普法主渠道作用,优化教材和法律师资力量,增强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

“进一步推动法治资源‘引进来’和学生法治教育‘走出去’,按照‘分级选任、就近就地、双向择优’原则,吸纳优秀法律人才担任法治副校长。充分利用法治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沉浸式法治教育实践活动,精细开展全方位法治教育。”国桂荣说。

司法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司法社工)作为社会力量,具备独特的专业优势,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涉罪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矫治和减少重新犯罪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法律援助、教育矫治等工作,长期从事社工教育事业的全国政协委员、青海民族大学师范学院副教授李莉娟发现,由于现阶段社会力量比较薄弱,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中,司法机关不得不承担很多社会化工作。

在李莉娟看来,司法社工的介入能有效提高相关未成年人复学、复工率,降低罪错未成年人的再犯率。为此,她建议尽快出台未成年人司法社工服务的国家标准,将司法社工纳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并开展专职司法社工试点工作。“还应加强司法社工队伍职业化与专业化建设,高校在司法社工人才培养方面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衔接与合作,使人才培养更加‘供需匹配’,同时完善司法社工职级晋升、薪酬体系和表彰奖励制度。”李莉娟说。

对于李莉娟的建议,长期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费薇深有同感:“社工、社会学和心理学专业的毕业生在社会组织中可以发挥非常好的作用。”她建议,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联动机制中给年轻人更多机会,让他们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前端发挥作用。

“司法社工建设是检察机关专业化和社会化建设结合的重要方面。”童建明表示,最高检将以司法社工服务国家标准出台为契机,继续搭建平台、提供支持,促进社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未成年人司法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记者 杨 昊)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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