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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一些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事件曝光,引发舆论关注。

在日前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与会人员围绕“拐卖妇女的社会问题咋整治”打开了话匣子……

焦点一:强制报告排查和制度,谁该承担义务?

修订草案二审稿:

婚姻登记机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曹鸿鸣:

被拐卖妇女在当地生活多年,在这一过程中,但凡有人过问、报告,就可能得到及时制止纠正。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强制报告和排查制度,对于防范打击拐卖妇女等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恶性案件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志今:

建议把医疗机构列入强制报告的主体单位。在办理孕妇分娩和新生儿出生证明时,如果医生护士发现有妇女涉嫌被拐卖的情况也应及时报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景汉朝:

规定强调“在工作中”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报告,我认为不能简单理解为一种职务行为,建议把“在工作中”的表述删掉。比如,疑似拐卖、绑架妇女的行为正在发生,村委会的工作人员正好在自家地里干活,发现这个情况不报告肯定不行。

焦点二:拐卖妇女事件中,妇联应该起到啥作用?

修订草案二审稿:

妇女联合会应当发挥其基层组织作用,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绑架等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排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解救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

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妇联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收买拐卖妇女等侵权行为的排查报告,改得比较好。我认为应当进一步在法律中强化、拓宽妇联的责任,发挥好基层妇联干部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海星:

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处理侵犯妇女权益的事件不及时、不妥当、不作为,甚至违法作为,造成负面影响。建议增加妇联组织就严重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可以提出督促处理意见的规定,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履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矫勇:

从司法实践来看,强力部门联合出手能够有效降低这类犯罪发生。对于拐卖妇女问题,关键还是要预防为主、严厉打击,强化政府和司法部门的责任。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锦斌:

规定妇联“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对拐卖等排查,容易理解为让妇联牵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等现有政策已明确打拐工作机制由公安机关牵头。而且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基层妇联工作人员是兼职,作为排查主体有一定困难,改成“协同配合”公安等部门更便于操作。

焦点三:拐卖妇女违法犯罪,怎么打击更有效?

修订草案二审稿:

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禁止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张平:

这些年对拐卖、绑架妇女的判决,特别是对收买人的惩处比较轻,我认为应该修改刑法,买卖双方同罪。对于一些性质恶劣、影响恶劣的情形,建议加重刑责,该重判的必须重判。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

赞同买卖双方同罪。另外,收买过程中凡是帮助、维持、恢复受害人拘禁、受强制、受侵犯状态的行为,以任何方式阻碍解救的,建议都视为拐卖或收买的共同犯罪,视不同情况按妨碍公务罪、收买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巍:

针对某些恶性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涉及非法拘禁、拐卖、绑架、家暴等行为的,如果受害妇女本人无法进行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或者提起公益诉讼。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贾廷安:

有效杜绝拐卖妇女现象,要充分发动人民群众。建议增加鼓励人民群众举报的规定,公民发现妇女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经查证举报属实的,对举报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焦点四:被解救的受害妇女,如何救助更妥当?

修订草案二审稿:

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做好被解救妇女的安置、救助和关爱等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

收买妇女产生的婚姻关系,违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法律规定。这种婚姻关系如果成立,就可能把犯罪问题转化成家庭事务。建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进一步明确拐卖的婚姻关系不成立,操作中可以先解除,再根据受害妇女个人意愿决定是否恢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景汉朝:

拐卖、绑架妇女的情况很复杂,处理时要注意尊重妇女的真实意愿,不能简单化。有的妇女可能原籍没有亲人了,愿意留在当地、孩子也在当地,强行送回原籍的话没人管,这是个实际问题。当然,严重违法犯罪依法该怎么处理就要怎么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鲜铁可:

建议多培养一些妇女工作方面的心理咨询师等专门人才,有针对性地对受害妇女开展心理安抚;同时在本条款中增加“妇女联合会”,使妇联组织也成为安置、救助和关爱被解救妇女的部门主体之一。

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谭惠珠:

一些智力或者身体有残疾的特殊妇女是由托养机构负责集中照顾的,建议增加规定,托养机构应保护所照顾的有精神疾病、残疾妇女不受性骚扰、性侵害、身体伤害、人格侮辱。

记者:白阳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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