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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2022年第7号 

一、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二、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特此公告。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6日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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