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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2月1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检与公安部日前联合印发《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羁押必要性的审查、评估工作,规范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

规定共27条,对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启动程序、内容方式、标准把握、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原《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废止。

规定明确,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规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羁押措施适用条件,严格保守办案秘密和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不得影响刑事诉讼依法进行。

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阶段未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在提起公诉前应当依职权开展一次羁押必要性审查。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侦查情况,可以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继续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是否适当进行评估。

规定还特别强调,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存在“系未成年人的唯一抚养人”等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并及时作出审查、评估决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做好跟踪帮教、感化挽救工作,发现对未成年在押人员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依法作出释放或者变更决定。

规定明确,经审查、评估,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等严重危害社会犯罪、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10类社会危险性较大的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最高检、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共同抓好规定落实,推动提升羁押必要性审查、评估工作质效,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记者:刘硕、熊丰

责任编辑:赵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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