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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民王先生在惠转宝贝商店购买了“a2”牌婴幼儿奶粉4罐,共花费1125元。但后来才发现,这些奶粉的外包装上均为外文标示,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提示语、中文配料表等中文标示。8月17日,南海网记者获悉,王先生将惠转宝贝商店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商店退还购物价款1125元,并赔偿十倍购物价款11250元。

2015年10月12日,海口市民王先生在惠转宝贝商店共购买“a2”牌婴幼儿奶粉4罐,其中一阶段的1罐,每罐单价285元,二阶段的3罐,每罐单价280元,四罐共计花费1125元。经实物核实,涉案婴幼儿奶粉外包装均为外文标示,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中文提示语、中文配料表等中文标示。惠转宝贝商店无法就涉案婴幼儿奶粉的进货来源提供材料证明,无法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也无法提供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通行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在惠转宝贝商店经营场所购买商品并支付了相应货款,王先生、惠转宝贝商店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惠转宝贝商店作为涉案食品的销售商,应保证其销售的食品必须安全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也是惠转宝贝商店应尽的基本义务。惠转宝贝商店销售的婴幼儿奶粉为预包装食品,均标注有外文标签,而未标注中文标签,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签标示的要求,应当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同时,惠转宝贝商店所违法销售的婴幼儿奶粉不仅无法说明来源、不能提供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更没有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和海关通行证明,因此本案惠转宝贝商店已构成违法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惠转宝贝商店退还王先生货款1125元;惠转宝贝商店赔偿王先生11250元。

宣判后,惠转宝贝商店不服原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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