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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男子程某(1967年出生),因自己妻子与老乡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怀恨在心,于2015年7月的一个晚上携带匕首到中山市南朗某出租屋找李某未果,却与李某女婿汪某发生争执。争执中,汪某持菜刀砍伤程某手部,程某持匕首捅刺汪某,后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程某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后程某不服提出上诉,终审维持了原判,驳回了程某的上诉。

妻子与老乡有染

上门理论失手捅死对方女婿

程某与李某是湖北老乡。2015年7月,程某的妻子承认自己从2015年3月份开始与李某有染。此外,程某还怀疑自己老婆借了1万元给李某,便到老家想要教训李某,后来因为找不到人只好返回中山。

2015年7月28日晚上11时多,程某喝酒后带了一把匕首到李某位于中山市南朗的出租屋门口大叫李某出来,但是此时李某并不在家。程某见到李某的妻子刘某,大声问道:“你那个老东西来没来?”李某的女婿汪某出来后让程某不要骂人,于是两人发生推搡。

汪某转身从厨房拿起菜刀砍中程某左手,气不过的程某立即拔出藏在腰间的匕首朝汪某身上捅了三四下后逃跑。

听到汪某惨叫声的刘某等人,出去看见汪某躺在地上,流了很多血,遂打电话报警,后汪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次日凌晨3时许,程某在中山市南朗镇某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民警在其身上缴获作案工具。经法医鉴定,汪某系因单刃锐器刺击左胸腹部导致肺、肝破裂引起大量失血而死亡。

庭审过程中,程某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护人提出程某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只是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汪某死亡的结果,并且汪某家庭对引发本案有一定过错。

省高级法院驳回上诉

维持无期徒刑

市中院认为,程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分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

2016年6月3日,市中院一审判处程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程某对刑事部分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程某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责任编辑:陈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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